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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城市管理委、水务局、交通委、园林绿化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城市管理委、水务局,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水务局,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城市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水务厅:
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是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是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明确的重大工程项目。实施城市更新行动要顺应城市发展规律,尊重人民群众意愿,以内涵集约、绿色低碳发展为路径,转变城市开发建设方式,坚持“留改拆”并举、以保留利用提升为主,加强修缮改造,补齐城市短板,注重提升功能,增强城市活力。近期,各地积极推动实施城市更新行动,但有些地方出现继续沿用过度房地产化的开发建设方式、大拆大建、急功近利的倾向,随意拆除老建筑、搬迁居民、砍伐老树,变相抬高房价,增加生活成本,产生了新的城市问题。为积极稳妥实施城市更新行动,防止大拆大建问题,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坚持划定底线,防止城市更新变形走样
(一)严格控制大规模拆除。除违法建筑和经专业机构鉴定为危房且无修缮保留价值的建筑外,不大规模、成片集中拆除现状建筑,原则上城市更新单元(片区)或项目内拆除建筑面积不应大于现状总建筑面积的20%。提倡分类审慎处置既有建筑,推行小规模、渐进式有机更新和微改造。倡导利用存量资源,鼓励对既有建筑保留修缮加固,改善设施设备,提高安全性、适用性和节能水平。对拟拆除的建筑,应按照相关规定,加强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严格履行报批程序。
(二)严格控制大规模增建。除增建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大规模新增老城区建设规模,不突破原有密度强度,不增加资源环境承载压力,原则上城市更新单元(片区)或项目内拆建比不应大于2。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允许适当增加建筑面积用于住房成套化改造、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等。鼓励探索区域建设规模统筹,加强过密地区功能疏解,积极拓展公共空间、公园绿地,提高城市宜居度。
(三)严格控制大规模搬迁。不大规模、强制性搬迁居民,不改变社会结构,不割断人、地和文化的关系。要尊重居民安置意愿,鼓励以就地、就近安置为主,改善居住条件,保持邻里关系和社会结构,城市更新单元(片区)或项目居民就地、就近安置率不宜低于50%。践行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理念,同步推动城市更新与社区治理,鼓励房屋所有者、使用人参与城市更新,共建共治共享美好家园。
(四)确保住房租赁市场供需平稳。不短时间、大规模拆迁城中村等城市连片旧区,防止出现住房租赁市场供需失衡加剧新市民、低收入困难群众租房困难。注重稳步实施城中村改造,完善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改善公共环境,消除安全隐患,同步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统筹解决新市民、低收入困难群众等重点群体租赁住房问题,城市住房租金年度涨幅不超过5%。
二、坚持应留尽留,全力保留城市记忆
(一)保留利用既有建筑。不随意迁移、拆除历史建筑和具有保护价值的老建筑,不脱管失修、修而不用、长期闲置。对拟实施城市更新的区域,要及时开展调查评估,梳理评测既有建筑状况,明确应保留保护的建筑清单,未开展调查评估、未完成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的区域,不应实施城市更新。鼓励在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和权属、不降低消防等安全水平的条件下,加强厂房、商场、办公楼等既有建筑改造、修缮和利用。
(二)保持老城格局尺度。不破坏老城区传统格局和街巷肌理,不随意拉直拓宽道路,不修大马路、建大广场。鼓励采用“绣花”功夫,对旧厂区、旧商业区、旧居住区等进行修补、织补式更新,严格控制建筑高度,最大限度保留老城区具有特色的格局和肌理。
(三)延续城市特色风貌。不破坏地形地貌,不伐移老树和有乡土特点的现有树木,不挖山填湖,不随意改变或侵占河湖水系,不随意改建具有历史价值的公园,不随意改老地名,杜绝“贪大、媚洋、求怪”乱象,严禁建筑抄袭、模仿、山寨行为。坚持低影响的更新建设模式,保持老城区自然山水环境,保护古树、古桥、古井等历史遗存。鼓励采用当地建筑材料和形式,建设体现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的城市建筑。加强城市生态修复,留白增绿,保留城市特有的地域环境、文化特色、建筑风格等“基因”。
三、坚持量力而行,稳妥推进改造提升
(一)加强统筹谋划。不脱离地方实际,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杜绝运动式、盲目实施城市更新。加强工作统筹,坚持城市体检评估先行,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合理确定城市更新重点、划定城市更新单元。与相关规划充分衔接,科学编制城市更新规划和计划,建立项目库,明确实施时序,量力而行、久久为功。探索适用于城市更新的规划、土地、财政、金融等政策,完善审批流程和标准规范,拓宽融资渠道,有效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坚决遏制新增隐性债务。严格执行棚户区改造政策,不得以棚户区改造名义开展城市更新。
(二)探索可持续更新模式。不沿用过度房地产化的开发建设方式,不片面追求规模扩张带来的短期效益和经济利益。鼓励推动由“开发方式”向“经营模式”转变,探索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众参与的城市更新可持续模式,政府注重协调各类存量资源,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吸引社会专业企业参与运营,以长期运营收入平衡改造投入,鼓励现有资源所有者、居民出资参与微改造。支持项目策划、规划设计、建设运营一体化推进,鼓励功能混合和用途兼容,推行混合用地类型,采用疏解、腾挪、置换、租赁等方式,发展新业态、新场景、新功能。
(三)加快补足功能短板。不做穿衣戴帽、涂脂抹粉的表面功夫,不搞脱离实际、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和面子工程。以补短板、惠民生为更新重点,聚焦居民急难愁盼的问题诉求,鼓励腾退出的空间资源优先用于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防灾安全设施、防洪排涝设施、公共绿地、公共活动场地等,完善城市功能。鼓励建设完整居住社区,完善社区配套设施,拓展共享办公、公共教室、公共食堂等社区服务,营造无障碍环境,建设全龄友好型社区。
(四)提高城市安全韧性。不“重地上轻地下”,不过度景观化、亮化,不增加城市安全风险。开展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摸底调查,排查整治安全隐患,推动地面设施和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更新改造统一谋划、协同建设。在城市绿化和环境营造中,鼓励近自然、本地化、易维护、可持续的生态建设方式,优化竖向空间,加强蓝绿灰一体化海绵城市建设。
各地要不断加强实践总结,坚持底线思维,结合实际深化细化城市更新制度机制政策,积极探索推进城市更新,切实防止大拆大建问题。加强对各市(县)工作的指导,督促对正在建设和已批待建的城市更新项目进行再评估,对涉及推倒重来、大拆大建的项目要彻底整改;督促试点城市进一步完善城市更新工作方案。我部将定期对各地城市更新工作情况和试点情况进行调研指导,及时研究协调解决难点问题,不断完善相关政策,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实施城市更新行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1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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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区与河北省三河、大厂、香河三县市协同发展规划 京津冀协同发展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决策、亲自推动的重大国家战略。规划建设北京城市副中心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千年大计、国家大事。深入推进北京市通州区与河北省三河、大厂、香河三县市(以下简称“通州区与北三县”)协同发展对于推进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优化首都发展格局、建设以首都为核心的世界级城市群、保障北京城市副中心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在党中央、国务院坚强领导下,按照京津冀协同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筹部署,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北京市、河北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依据《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坚持高起点、高标准,落实世界眼光、国际标准、中国特色、高点定位的要求,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管控”的原则,编制《北京市通州区与河北省三河、大厂、香河三县市协同发展规划》。 本规划是指导通州区与北三县规划建设的基本依据。规划范围包括北京市通州区和河北省廊坊市所辖三河市、大厂回族自治县、香河县行政辖区范围,国土总面积2164平方公里。规划近期至2025年,远期至2035年。 第一章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京津冀协同发展和北京城市副中心规划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紧紧抓住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这个“牛鼻子”,坚持“一盘棋”谋划,打破“一亩三分地”思维定势,充分发挥城市副中心示范引领作用,辐射带动北三县协同发展,打造新时代推进高质量发展的典范。 第一节重大意义 通州区与北三县共处京冀交界地区,地缘相邻、人缘相亲、生态相融、文化相近,具有良好的协同发展基础。深入推进通州区与北三县协同发展,有利于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治理大城市病,优化首都发展格局,探索人口经济密集地区优化开发新模式;有利于推进北京城市副中心建设,拓展发展新空间,形成新的增长极;有利于落实“统一规划、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管控”的要求,破解协同发展中的突出问题,探索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新机制;有利于解决城乡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现实矛盾,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探索新型城镇化发展路径。 第二节发展现状 通州区与北三县位于北京市东部,是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重点地区,空间紧邻、联系紧密,协同发展需求迫切,但长期以来各自为政,跨界协同发展缺乏有效途径,发展中暴露出一些突出问题。空间布局缺乏协调,功能组织松散,职住不平衡问题突出,贴边连片发展问题严重。资源环境约束趋紧,大气环境质量超标严重,水资源瓶颈制约明显,地下水超采严重,主要河流水质仅为V类,森林覆盖率不足30%。跨界交通问题突出,交通拥堵严重,尤其是早晚高峰时段交通秩序混乱。产业发展结构失衡,传统产业多,新兴产业少,产业层次低,就业吸纳能力不强,过度依赖房地产开发。公共服务落差明显,两地在教育和医疗等公共服务领域的资源配置、服务水平、设施标准存在明显落差。 第三节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以改革开放为动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紧紧抓住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这个“牛鼻子”,落实“统一规划、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管控”的要求,按照整体谋划、协同创新、减量提质、互利共赢的总体思路,坚持世界眼光、国际标准、中国特色、高点定位,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以先进的理念打造新时代高质量发展的典范。 第四节战略定位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立足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大局,以北京城市副中心建设为统领,着力打造国际一流和谐宜居之都示范区、新型城镇化示范区、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示范区。 ——国际一流和谐宜居之都示范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对标国际一流城市的宜居建设标准,建设生态环境卓越、人与自然和谐、经济活跃繁荣、文化特色鲜明、社会安定和谐、人民生活幸福的美丽家园。 ——新型城镇化示范区。遵循超大城市地区的城镇化发展规律,妥善处理好城与乡的关系,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着力推进户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土地制度改革,创新政策体系,探索新型城镇化的发展模式,实现城乡规划、资源配置、设施建设、产业发展、公共服务、社会治理的一体化,让城乡居民共享发展成果。 ——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示范区。充分发挥北京城市副中心的辐射带动作用,推进通州区与北三县高质量发展,实现功能分工协同、交通互联互通、生态共建共管、设施共建共享、安全联防联控,探索统一规划、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管控的协同机制,成为京津冀交界地区协同发展的典范。 第五节发展目标 到2025年,协同发展机制建立并有效发挥作用,环境治理、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工程技术等领域形成统一的标准体系。城乡空间和功能格局进一步优化,重点生态修复与建设工程基本完成,轨道交通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非首都功能疏解和产业园区共建取得实质进展,公共服务落差逐步缩小。 到2035年,协同发展的体制机制更加完善,高效一体的空间格局基本形成,生态环境质量根本改善,智能绿色的交通体系基本形成,创新引领的现代经济体系基本建立,基本公共服务基本实现均等化,绿色城市、森林城市、海绵城市、智慧城市基本建成。 第二章共同构筑协同发展的空间格局 坚持“一张蓝图干到底”,统筹生产、生活、生态三大空间,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实施留白增绿战略,构建新型城乡格局,融入区域开放大局,逐步形成蓝绿交织、清新明亮、水城共融、多组团集约紧凑发展的空间格局。 第一节优化国土空间格局 科学划定规划控制线。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加强各类规划空间控制线的衔接,逐步实现城镇开发边界和生态控制线“两线合一”。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严格落实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要求,确保永久基本农田确定后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有提高。严控城镇开发边界。 高效利用城乡建设用地。按照减量提质发展思路,合理控制城乡建设用地总量和开发强度。推动建设用地减量提质,引导存量低效用地、集体产业用地减量,优先用于还绿以及补齐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欠账。 实施留白增绿战略。充分考虑未来发展的可能性,划定战略留白地区。在城乡建设用地范围内预留弹性空间,制定严格的年度土地供应和开发计划,适度预留集中建设区存量用地。在规划城乡建设用地范围外,预留远景发展用地指标。积极开展“留白增绿”工作,优先将疏解腾退的存量空间资源用于城市绿地建设,增加绿地游憩空间。 第二节构建新型城乡格局 打造生态化、组团式、紧凑型的空间格局。按照城绿交融、主次分明、组团布局、纵深发展的布局思路,构建“一中心、一绿洲、四组团、四片区、多廊道、多节点”的空间结构。 一中心即北京城市副中心,是区域发展的功能中枢,统领区域城镇空间布局与设施系统建设。一绿洲即北运河—潮白河中部地区的大尺度生态绿洲,是区域生态体系建设的主体。四组团即城市功能集中建设的重点区域。四片区即4个大型生态斑块。多廊道即多条生态廊道。多节点即多个特色小城镇(新市镇)和生态节点。 创新城乡功能组织体系,构建“城市副中心—发展组团—特色小城镇(新市镇)—美丽乡村”四级联动城乡体系。 ——高水平规划建设北京城市副中心。按照“一带、一轴、多组团”空间结构,优化城市功能布局。依托大运河构建城市水绿空间格局,形成一条蓝绿交织的生态文明带。依托北京市六环路建设功能融合的活力地区,形成一条清新明亮的创新发展轴。 ——完善发展组团功能。建设定位明确、特色鲜明、职住平衡的发展组团。燕郊组团重点发展科技创新、商务服务、健康养老等功能,补齐公共服务短板,优化提升城市品质,与北京城市副中心形成更加紧密的功能协作关系。三河组团重点发展科技创新和商务服务功能。香河组团重点发展健康养老、智慧物流、科技创新等功能。亦庄新城(通州部分)组团重点发展科技创新功能和城市综合服务功能。 ——培育若干特色小城镇。加强分区指导,按照产业集聚地区、生态优势地区、传统农业地区三个区域,制定差异化的发展策略,推进特色小城镇建设,实现差异化、特色化、绿色化发展。坚持分类推动,因地制宜,突出差异,形成各具特色的产业发展格局。 ——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加快推进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优化村落格局。按照集聚提升类、特色保护类、城郊融合类、搬迁撤并类四种类型,引导村庄改造建设。推动城镇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提升基础设施配置标准。 第三节优化交界地区布局 划定生态绿带控制线。重塑空间发展秩序,共建环首都生态保护绿带。在交界地区划定生态绿带控制线。 严格生态绿带控制线以内地区管控。加强生态建设与修复,原则上不再新增建设用地,严格拆除违法违规建筑,依法收回已批未建用地,逐步实施村庄拆迁和异地安置,按照规划要求优化调整已建在建项目。 优化生态绿带控制线两侧用地布局。严控建设用地规模,结合轨道及骨干道路建设,逐步引导北三县地区按照轴向集聚、组团布局的方式向纵深紧凑发展。 第三章共同塑造魅力人文的城乡风貌特色 坚持保护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延续历史文脉,厚植京畿文化底蕴,创新文化内涵,强化城市设计,展示门户地区形象,形成“田园风光、国际风范、京华风韵、时代风尚”的总体风貌。 第一节共塑门户风貌特色 塑造“田园风光、国际风范、京华风韵、时代风尚”的总体风貌。凸显自然生态环境特色,强化城乡融合、城景交融,呈现田园风光。坚持“世界眼光、国际标准”的要求,体现文明包容的开放活力,彰显国际风范。强化东方营城理念与首都格局特色,突显运河文化和多元交融的京畿文化特色,展现京华风韵。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中华文化基因,借鉴其他文化特色,塑造古今交融的时代风尚。 突出“蓝绿交织、城景交融、文化传承、舒缓宜人”的形态特色。蓝绿交织重点突出以潮白河、北运河、鲍丘河、泃河等多条生态景观河流廊道和多层次、多季相、多色彩的大尺度森林生态环境相交织的环境特色。城景交融重点突出各级城镇组团与自然生态环境形成有机融合的布局特色。文化传承重点突出历史文化底蕴,塑造具有人文感的城市公共空间场所特色。舒缓宜人重点突出人性化的建筑与城市空间尺度特色。 彰显具有现代气息和东方神韵的建筑风貌特色。传承中华建筑文化基因,汲取国际先进设计理念,以创造历史、追求艺术的工匠精神,塑造天人合一、古今交融、形神兼备、简约包容、端正大气的建筑风貌。 第二节加强城市设计管控 建立舒缓有序的城市高度秩序。结合北京城市副中心的高度控制要求,严格控制在城市中心区、铁路公路干线和主要街道、滨水地区及城市边界地带建设高层住宅。严格管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传统风貌协调区的建筑高度。 塑造和而不同的分区风貌特色。划分都市时代、特色城镇、乡村景观、生态景观等4类风貌区,实施分类管控。都市时代风貌区主要彰显古今融合、以中为主的现代特色,展现开放、活力的城市气息,形成功能齐全的现代都市。特色城镇风貌区重点结合不同职能特色,展现小城镇活力与休闲魅力,形成尺度宜人的特色城镇。乡村景观风貌区结合美丽乡村建设,塑造总体协调、富有诗意、适宜栖居的田园生活意象。生态景观风貌区以生态环境建设为主,重点关注大尺度自然景观的连续性、完整性,彰显水清河畅、绿意盎然的自然风光。建立和谐雅致的城市色彩体系。 塑造富有韵律的城市天际线。重点塑造北运河北京城市副中心段的天际线,打造错落有致、局部簇群式的天际线。严格管控燕郊潮白河沿岸、大厂祁各庄镇潮白河沿岸、香河城区北运河和潮白河沿岸的滨水天际线及三河山前地区的天际线,除已建成区外,滨水、临山和历史地段周边宜采用退台式高度控制,不再新增贴边贴线建设的高层建筑,合理控制建筑面宽及连续等高建筑数量,并留出通河、观山等景观视廊和生态走廊。控制引导北三县城市中心区、大型开敞空间周边及重要景观廊道两侧天际线,营造疏密有序的城市空间。加强城市第五立面管控,统筹考虑城市肌理、建筑高度和建筑轮廓,塑造错落有致的城市第五立面。 第四章共同打造自然优美的生态环境 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统筹山水林田草系统治理,共建北运河潮白河生态绿洲,加快生态环境保护、修复与建设,全面提升综合环境质量,构筑首都东部生态安全格局,满足城乡居民对高质量生态环境的需要。 第一节共筑生态安全格局 构建蓝绿交织的生态安全格局。按照以洲为心、以廊为脉、以园为景的总体思路,塑造“一洲两楔多廊多点”的生态结构。“一洲”即在潮白河和北运河两河之间规划的大尺度生态绿洲,建设多个森林公园、湿地公园。“两楔”即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两条楔形绿地。“多廊”即潮白河、北运河、鲍丘河、泃河等主要水系廊道和交通生态廊道,强化区域生态廊道的连贯性和完整性。“多点”即若干重要的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和大型生态公园。 强化生态分级管控。强化生态空间保护,严格控制蓝绿空间比例,结合生态本底特征及生态功能分布,划定两级生态管控分区。一级生态管控区以生态保护红线为基础,进一步涵盖区域河道水系及两侧控制绿色空间、重要山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地震断裂带控制区、主要交通干道两侧控制绿色空间、重要区域性生态绿地等,一级生态管控区突出生态保护功能,不符合生态功能和环境保护要求的村庄、产业用地逐步退出。二级生态管控区以构建地区重要生态空间为重点,主要包括基本农田和一级生态管控区以外的郊野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现有生态林地等,并含有部分村庄、零星国有建设用地、区域设施及战略留白等建设用地。二级生态管控区突出生态休闲功能,以引导减量和扩大生态空间为主,通过平原造林、农业结构调整、腾退用地复垦还绿、生态绿洲和郊野公园建设等,逐步完善区域生态安全格局,在达到规模和质量要求,完成评估后,可动态增补到一级生态管控分区。 第二节共建绿色游憩体系 共建北运河—潮白河大尺度生态绿洲。依托北运河—潮白河两河良好的生态资源,以提高生物多样性为目标,以生态修复和生态示范为重点,在两河中部地区划定生态绿洲。生态绿洲地区一切建设及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服从于保护两河生态资源的原始性、自然性、完整性、丰富性及特异性要求,构建由森林公园、郊野公园、湿地、水系构成的结构合理、生物多样性丰富的复合生态系统,大力推进森林生态、生态农业和生态廊道建设,推动既有村镇生态化改造,适度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严格控制开发强度。 建设区域绿道系统。结合生态廊道的保护、修复与建设,重点推进北运河、潮白河、长安街东延长线、鲍丘河、南部等5条区域绿道建设。逐步完善区域绿道、城市绿道、社区绿道三级网络,安排适宜慢行要求的各类设施,满足人们交通出行、休闲散步、跑步健身、商业休闲活动等公共活动需求。 第三节推进生态修复建设 加强水生态系统修复与建设。坚持“以水为脉、净水于野、利水循环”的原则,开展水生态系统修复与建设。实施重要水系生态廊道保护与修复工程,逐步修复滨水生态系统。开展生态型河岸建设,保留河道天然的形态及断面,控制截弯取直,采取透水性好、有利于水体交换、适宜动植物生长的生态护岸形式,改造原有硬化河岸,恢复岸线和水体自然净化功能,强化水体的污染治理效果,维持河道基本生态需水。加强河道生态养护管理工作,健全工程后期管理体系,完善考核机制,明确责任主体,定期开展运行维护和景观升级工程。 建设森林生态系统。以森林公园和郊野公园建设为抓手,推进生态绿洲地区和生态廊道的森林生态系统建设,开展大规模植树造林。积极推动大型森林公园、郊野公园、集中连片林地和城市绿道网络建设,形成大尺度绿色生态空间和城镇之间绿色隔离带。加快平原林地建设,加强平原生态涵养区水田路林综合治理,推进退化林带修复。实施森林质量精准提升工程,按照生态功能优先、适地适树、同时兼顾景观效果的原则,建设树种配置合理、结构稳定、功能完善的森林生态系统。 提高农田的生态功能。加强农田保护,引导农业向观光型农业发展,充分发挥农田充当绿化隔离带的作用,重点提升农田的生态功能,加强农业灌溉水网的连通性,培育湿地环境。依托平原区造林工程,适度将部分非基本农田的耕地转换成林业用地,同时针对低质低效林进行抚育和养护,提高其生态功能。 第四节推动环境综合治理 推进区域大气环境治理。按照“以点带面、区域协同、量化管理、严格标准”的原则,对各类大气污染源采取严格控制措施,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优化能源结构,降低煤炭消费比重,提高天然气、电力等能源消费比重,推广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淘汰落后产能,推进重点行业环保技术改造升级,强化对重点污染源的治理。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严格执行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实施重型柴油车排放实时在线监控,淘汰改造高排放老旧车辆。 加强流域水环境治理。按照“系统治理、城乡统筹、水陆兼顾”的原则,实施分流域、分阶段治理,逐步构建流域系统化污染控制体系,消除区域黑臭水体,实现重要河湖水系长治久清。结合海绵城市建设,采用低影响开发措施,控制初期雨水径流污染,控制养殖规模,建立农田休耕提质机制,实施测土配方、减少化肥农药施用量,加大畜禽养殖业、农业种植面源污染治理。加大沿河截污力度,强化沿河岸溢流控制,同步完善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提高污水收集处理率,彻底消除入河点源污染。实施河道内源治理,清理沿河垃圾和水面漂浮物,对黑臭水体进行清淤疏浚,快速降低河道内源污染负荷。通过设置泵站、合理连通水系等方式实现水体流动,恢复河网间自然连通,形成活水循环。按河网水系分单元统筹配置以再生水为主的河湖环境用水,增加水体流动性和环境容量。对于无法全面截污的重度黑臭水体采用旁路治理措施,实现水体净化。鼓励引入社会力量,采用市场化、公司化运作方式参与流域水环境的综合治理及生态修复。 统筹推进土壤污染治理。按照“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重点监测”的原则,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逐步建立区域土壤污染防控体系。实施用地分类管理,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严格管控重度污染耕地,科学评估确定土地用途。严格控制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保障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建成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有县(市、区)全覆盖。 完善区域垃圾处理体系。按照“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加强生活垃圾收运处理和危险废弃物管控,完善区域垃圾处理体系,促进垃圾回收利用。按照“村收集、镇转运、县(市、区)处理”的原则,完善生活垃圾收运及处理处置体系,提高废弃物回收效率和水平。加强医疗废物、工业废物及社会源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置和利用,提高危险废物管控能力。 第五章共同建设高效一体的综合交通网络 按照网络化布局、智能化管理、一体化服务的要求,率先破解交通瓶颈,深入推进“轨道上的京津冀”建设,构建一体化的道路系统,实施公交优先发展战略,创新交通建设运营管理机制,打造安全、高效、便捷、绿色、智能的综合交通体系。 第一节率先破解交通瓶颈 完善与北京中心城区的高快速路系统。加快三河市、大厂回族自治县、香河县骨干道路对接,统筹实施跨河桥梁建设。完善北京城市副中心南部与大厂、香河的骨架性通道网络,提升相关道路标准。构建快速公交通道。完善北三县与北京中心城区的快速公交网络,提升跨界公交运行效率。 第二节推进轨道上的京津冀建设 推进城际铁路建设。以北京城市副中心为中心,构筑通达京津冀各中心城市、枢纽机场的城际铁路网络。构建以北京城市副中心站为主,亦庄站、燕郊站、三河站、香河站为补充的客运枢纽体系,实现对外交通与城市交通的顺畅衔接。 完善多层次的城市轨道网络。形成区域轨道快线(含市郊铁路)、轨道普线、局域线等多层次的轨道交通网络。区域轨道快线服务北三县与北京城市副中心、北京中心城区的中长距离轨道联系。在北三县各发展组团研究现代有轨电车等形式的局域轨道线布局,与区域轨道快线、轨道普线相衔接。结合轨道交通建设,在北三县地区设置轨道交通车辆基地。 推动轨道枢纽与功能区的耦合布局。建立轨道与土地利用协调发展机制,加强轨道站点与周边用地一体化规划及场站用地综合利用。完善北京城市副中心行政办公区、运河商务区等主体功能区的轨道网络支撑,推动北三县城市功能和空间沿轨道廊道向纵深发展。推进城际铁路枢纽及区域轨道快线主要站点综合开发利用。 第三节完善一体化道路系统 完善区域高快速路系统。构建区域高速疏解通道,将东六环路国家高速公路功能外移至首都地区环线高速公路,近期利用密涿高速作为区域过境通道,远期新建密涿—京沪高速公路联络线,构建外围疏解通道。研究通过经济杠杆调节、行政管理及货运铁路建设、运输结构优化等途径共同疏导区域过境交通。 完善城乡一体化道路网络。形成由高速公路、快速路、区域性主干路(主要公路)、主干路(主要公路)、次干路(次要公路)、支路等组成的功能完备、衔接便捷的城乡一体化道路体系。合理增设高速公路出入口,加强区域性主干路与高速公路系统的衔接。 构建“窄马路、密路网”城市道路格局。推进开放式街区建设,完善北京城市副中心、发展组团、特色小城镇内部道路系统,提高路网密度。开展人性化、精细化的道路空间和交通设计,塑造安全有序、绿色健康、活力开放、生态美观的街道空间。 第四节加强交通运营管理 创新交通建设与运营投融资模式。突破行政区划限制,构建多元化的交通投融资平台。探索建立促进社会资本参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的合作机制,通过投资主体一体化带动区域交通一体化。完善对轨道交通建设地上、地下空间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政策措施,加快跨界轨道交通建设。完善停车收费价格政策,大力推动停车产业化发展。研究建立特许经营制度,放宽社会资本进入交通运输市场条件。 实施绿色导向的交通需求和停车管理。制定分区差别化的交通需求管理政策,分区完善拥车、用车管理策略,引导小汽车合理使用。控制路内停车位的供给,加大对违法停车的处罚力度,建设有序停车环境。建立停车资源信息管理系统,推进停车设施社会共享。 协同推进交通运营管理。统筹推进交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完善区域一体化的交通建设、运营、管理政策。创新跨区域交通建设组织模式,建立城际轨道、公交运营补贴分担等运营机制,推动北京市与北三县公交“一卡通”互联互通。率先推进汽车电子标识试点工作,采取智能化手段提高车辆进京的便利性。建立交通执法区域联动机制,实现区域交通统一执法。 第六章共同培育创新引领的现代化经济体系 以构建高质量的现代化经济体系为目标,推进产业协同分工与联动发展,面向北京城市副中心发展需求,积极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探索产业协同发展的新模式和新机制。 第一节推进产业协同分工 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顺应产业发展的趋势,遵循产业链、价值链、创新链的分工发展规律,重点培育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三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构建创新引领的现代产业体系,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培育新型服务经济。以非首都功能疏解为契机,顺应新经济的发展趋势,积极培育区域服务功能,完善对城市副中心发展的支撑保障功能。重点发展总部经济、数字经济、创意经济、休闲经济等新型服务经济。 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加快传统产业技改升级、兼并重组,引导食品加工、家具制造、建材、商贸物流等传统优势行业企业与京津科研院所、高校和大型企业开展合作,提高产业竞争力。大力发展现代化农业,推动农业产业化、智能化、服务化,提高农业附加值。 推进产业协同分工。充分发挥北京市产业辐射带动作用,积极推动北京“摆不下、离不开、走不远”产业向通州区与北三县疏解转移,明确通州区与北三县产业发展重点及产业链条上的协同分工,形成分工明确、层次清晰、协同高效、创新驱动的现代产业体系。通州区重点围绕前沿技术研发环节、科技创新与服务的高端环节进行布局,北三县地区重点在中试孵化环节、制造环节和配套服务环节实现与通州区的产业协同。加快推进服务首都的区域性物流产业基地建设。 第二节建立产业协同机制 强化产业协同政策机制。统筹研究制定通州区与北三县产业创新协作专项政策,推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相关政策向北三县延伸,引导产业和创新资源向北三县疏解和集聚。综合考虑价值链、经济效益、社会效应、空间资源、消费需求等因素,制定通州区与北三县差异化禁限目录,引导产业按照不同细分领域、产业链条在通州区以及北三县合理布局,禁止布局高耗水、高耗能及环境污染高风险项目。建立产业协同发展的风险防控机制,推进产业联盟建设,加强对信用风险和竞争风险防控,完善奖惩机制和退出机制。 建立重大项目统筹机制。积极开展产业对接,通州区重点组织前沿科技、硬科技项目对接,北三县重点组织中试孵化、制造及配套服务项目对接。建立通州区与北三县常态化项目会商机制、重大项目评价和统筹落地联合审议机制,制定重大项目统筹管理办法,保障重大项目实施推进。 创新产业协同利益机制。统筹研究制定通州区与北三县协同发展税收优惠与分享政策,加快引导企业和人才集聚。建立财政投入增长长效机制,通过创新公共财政支出方式,对产业价值链相关领域和项目进行贷款贴息、风险投保补贴等方式的利益补偿,加大对龙头企业、新型创新机构、重点园区平台的扶持力度,促进产业价值链的发展,加快形成集群效应和链式效应。 第三节优化产业空间布局 打造两条特色产业带。依托京哈、京沈两条区域交通廊道,有序引导产业集聚发展,形成两条特色产业带。京哈特色产业带形成以新一代信息技术、节能环保为主导的产业带。京沈特色产业带形成以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产业为主导的产业带。 重点建设五大产业功能区。立足主导产业方向和现实产业基础,有序引导产业向国家级和省级产业平台集聚,逐步推动产业功能区向高端化、集约化升级。加强产业功能区整合提升的分类指导,完善产业准入与退出机制,加强运营模式创新。 建设若干特色产业小城镇。加强城乡功能互动和特色产业培育,激活乡镇发展动力,形成各具特色的产业发展格局。特色产业带沿线地区重点布局以人工智能、高端装备、节能环保、智慧物流、印刷媒体为主的产业型特色小城镇。潮白河和北运河沿线、中部生态绿洲及生态廊道周边地区重点培育以文化旅游、文化创意、休闲农业、健康养老等为主的休闲型特色小城镇。 第七章共同分享优质便利的城乡公共服务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北京优质公共服务资源向北三县延伸,统筹区域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建立公共服务协同配套推进机制,逐步缩小两地公共服务落差,共同塑造高品质的生活空间,切实提高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一节跨界统筹公共服务资源 推动北京优质教育资源向通州区与北三县布局。鼓励以合作办学、建立分校区等方式,促进北京优质教育资源向通州区与北三县转移。推动师资共享,大力促进师资在北三县地区流动。强化市场化运营机制建设,鼓励通过成立运营集团等方式,加速实现教育资源的整合与共享。 培育北三县区域性医疗养老服务功能。鼓励北三县建设医疗卫生与养老相结合的服务设施,全面提升在健康养老领域服务北京市及京津冀地区的能力。研究制订鼓励政策,引导北京优质健康养老资源向北三县延伸。通过机构合作、设置分院等方式,推动在京服务全国和区域的优质医疗资源向北三县纵深布局。完善区域资源共享、双向医疗转诊、异地结算、多点执业等机制,积极促进分级诊疗制度在区域内的实施,为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事业融合发展创造便利条件。 推进大型文体设施共建共享。提高设施利用效率,避免重复建设,共同推动文体事业的高质量发展。积极推动通州区与北三县大型文化设施、体育设施共建共享,共同促进地区间的文化活动交流,共同承办和推进重大体育赛事活动。 第二节均衡配置基本公共服务 重点补齐基础教育设施短板。坚持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完善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体系,全面实施素质教育。逐步统一通州区与北三县地区基础教育设施配套标准,促进城乡基础教育设施均衡布局,优先利用棚户区改造和单位腾退用地补齐欠缺的基础教育设施。特色小城镇中心设置初中、小学和幼儿园,较大的村设置完全小学,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和教育部门合作设置村办幼儿园,鼓励国际教育集团办学,保障服务覆盖和适宜的办学规模,提供均衡、优质的教育服务。 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加大公共文化资源整合力度,全面提升公共文化设施配套水平,统筹各类公共文化设施资源,形成覆盖全面、布局合理、特色鲜明的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鼓励社会力量和资本参与公共文化事业发展。在严格保护历史文化资源前提下,鼓励合理利用文保单位和历史文化载体环境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高标准配置卫生健康资源。坚持病有所医,建立覆盖城乡、服务均等的卫生健康服务体系,逐步完善医院、公共卫生和基层卫生等基础设施,优化服务机构布局,提高基本医疗设施建设水平,大幅提升卫生健康服务能力。 完善全民健身体系。加快推进体育事业发展,精准对接百姓健身需求,补齐体育设施短板,积极推进15分钟社区运动休闲圈建设,形成高品质的全民健身设施网络。鼓励学校、科研院所内部体育场馆开放共享,鼓励结合大型城市公园、郊野公园布局体育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和资本参与体育设施建设和运营,满足日益增长的群众体育健身需求。规划在北三县地区预留区域性重大赛事设施用地。 提升社会保障基本服务水平。坚持老有所养、弱有所扶,以普惠性、保基本、均等化、可持续为目标,创新社会保障服务体系,完善社会保障政策。切实保障残障人员、老人、儿童的教育、文化、医疗等基本服务,统筹考虑养老服务设施配置,建立健全未成年人关爱保护体系,完善殡葬公共服务体系。完善劳动就业服务政策,提供多层次公共就业服务。构建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 第三节建立多元住房供应体系 优化居住空间布局。促进职住均衡发展,推进就业与居住空间的匹配与融合。严禁在交界地区大规模开发房地产,科学引导居住空间布局。合理控制特色小城镇的居住空间规模,强化特色产业功能,避免房地产化。加强保障性住房、公共交通、公共服务与市政基础设施的整合式开发,适度在轨道车站、大容量公共交通廊道周边布局混合性居住空间。 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根据产业布局、人口流动情况,因地制宜发展共有产权住房和公租房,形成供需匹配、结构合理、流转有序、支出与收入相适应的住房保障体系,完善住房保障监督管理机制,努力满足实有就业人口住房保障需求。 严控房地产无序开发。坚决摒弃以房地产开发为主的发展方式,制定更加严格的房地产项目准入条件和年度开发总量约束机制。根据就业增长、配套设施情况,合理确定住房供地数量、布局和时序,严控房地产开发总量,引导房地产理性发展。加强交界地区房地产开发全过程联动监管,严厉打击房地产企业囤地炒地。 第八章共同建设绿色智慧的市政基础设施 遵循城乡一体、绿色生态、智能高效、适度超前的理念,推进区域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统筹区域水资源利用与能源保障体系建设,建设海绵城市和智慧城市,构建绿色智慧的市政设施网络。 第一节统筹区域水资源利用 综合配置多种水资源。统筹考虑通州区与北三县水资源保障,加强水资源质量管理和水资源开发利用,优化区域水资源配置,构建多水源供水的水源供给保障格局。增加外调水量,提升水资源安全保障度。严禁超采并逐步减少地下水开采量,严格控制开采深层地下水,生活、工业用水优先使用外调水,农业以浅层地下水为主,适度提高本地地表水和外调水资源比例,降低供水水源中地下水资源比例,保障生态用水需求,促进水资源供需平衡。 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北京城市副中心建成全国节水示范区,其余地区达到节水型社会建设先进水平。优化用水结构,实现生活用水控制增长、工业用新水零增长、农业用新水负增长、生态环境用水稳定增长。提高用水效率,发展生态节水农业,加强农业节水灌溉设施建设,减少农业用水,引入国际先进行业清洁高效生产技术,提高节水型器具普及率。加强公众节水宣传教育。 第二节建设区域水循环系统 确保城乡供水安全。建立城乡统筹的集中供水系统,统一供水水质标准,形成集成、互联、安全的供水格局。在统筹考虑通州区与北三县水资源配置的基础上,加大区域供水工程连通性,各分区间设施集成共享、互为备用,提高供水效率,增强区域供水安全保障能力。整合现有水厂,设施适度集中。实现用水分类分质供应,采用管网分区计量管理,提高管网精细化、信息化管理水平,有效节约水资源。提高农村集中式供水比例。鼓励镇级水厂服务周边村庄的“镇带村”供水模式,提高农村地区供水保障率。 推进污水全收集全处理。提高城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和回用水平,适度分散、相对集中布局污水处理厂,构建多目标、可持续、完整的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系统。利用一体化设施及湿地系统,分散处理小城镇、村庄的生活污水,回用于生态与农业。引导污泥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资源化处理处置。 第三节保障区域能源安全 优化区域能源结构。以绿色低碳、节能高效、智能先进为原则,优化能源消费结构。大幅提高清洁能源比重,构建以电力、天然气为主,太阳能、地热能及生物质能等为辅的绿色低碳能源供应体系,建设多个分布式能源耦合系统互供体系,全面推广太阳能、分布式光伏、冷热电三联供等分布式能源与常规能源系统的智能耦合发展,提升绿色能源智能利用水平。 加强电网安全保障。加快电网通达建设和互通互联,提高通州区及北三县能源系统保障水平。优化主干电网结构,加密变电站布点,保障供电可靠性。 完善天然气高压管网。远近结合,通过多方向气源、多层次储备体系、互联互通的各级管网,切实有效保障通州区及北三县的燃气安全稳定供应,构建多气源、多层级、广覆盖的城乡燃气供应体系,实现通州区与北三县气源共建共享。 第四节统筹地下空间利用 有序利用地下空间。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更好发挥地下资源潜力,形成相互连接、四通八达的城市地下空间。以地质评估为基础,确定合理的地下空间发展规模。统筹地上地下功能,推进地下空间功能复合利用,合理安排公共活动、防灾安全、市政交通、资源能源利用、物流配送等功能。统筹浅层、次浅层、次深层、深层四个深度,形成立体分层的地下空间系统。按照重点利用、鼓励利用、一般利用和限制利用四个等级,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实施统筹管理。提升地下空间利用强度,综合考虑商业、交通枢纽等人流密集地区地下空间使用,划定轨道周边地下空间一体化控制线,完善地下步行系统,加强整体性、连通性,提高轨道站点使用效率及空间品质。 加强综合管廊建设。统筹各类市政管线规划、建设和管理,保障城市安全、完善城市功能、美化城市景观、促进城市集约高效和转型发展,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城镇化发展质量。加大北京城市副中心和重要发展组团综合管廊建设力度,逐步形成连片示范、覆盖成网的管廊体系。建设综合管廊监控管理平台,提高管线运行安全性和抵御灾害能力,方便运营维护与更新,提升市政基础设施管理水平。 建立统筹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地下空间管理涉及的自然资源、规划建设、交通、电信、供电、消防、抗震、防洪、环保和文物保护等部门,建立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相关部门之间的协同管理机制,建立专门的运维机构和联席会议制度,维护城市地下空间的整体性、系统性,避免条块分割、多头管理。 第九章共同建立韧性安全的防灾减灾体系 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预防为主、平灾结合的原则,高标准规划建设防灾减灾基础设施,推进区域联防联控,全面提升综合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形成全天候、系统性、现代化的安全保障体系。 第一节共筑首都安全防控体系 提升安防保障能力。高标准推进安防设施建设,加强安防警务力量,有效提升首都安全保障水平。建立相邻网格支援、警种联勤联动、常态机动处突机制,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 建立安防联动机制。按照常态、联动、共建原则,构建立体化安防体系,健全区域治安防控联动机制,有效应对影响首都社会安全稳定突出问题。优化区域及多部门协作机制,共保首都安全。 加强网络安全保障。按照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强化区域信息安全保障设施建设,提升信息安全保障水平。提升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保障能力。加强基础网络的安全监管与保障,建立区域智能信息容灾共享备份系统。严格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要求,严格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完善区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机制。 第二节加强区域防灾救灾联动 统一区域灾害评估体系。按照统一标准,科学评估区域灾害风险,严守防灾安全底线,识别灾害种类,共画一张灾害风险评估图。统筹灾害造成损失、灾害发生频率、承载体防御能力等多方面因素,对潜在灾害要素进行深入分析和评估,为区域空间布局提供基础。全面落实区域灾害评估体系和预警体系建设,强化区域灾害防控能力。按照区域灾害风险识别,及时联动处理高风险灾害要素。 共建灾害预警监测体系。建立统一指挥、统一管理的区域灾害预警监测机制,建设多灾种、多部门联合预警监测网络体系,联合共建区域灾害预警监测网络中心,将抗震、防洪防涝、消防、人防、安全生产等预警监测统一纳入,实现灾害预警监测统一管理,灾害信息全方位共享。 构建联合应急救援体系。按照区域灾害统一管理原则,合作构筑区域性联合应急救援体系,共建区域应急救援中心,结合预警监测网络中心信息共享机制,统一发布灾情,统一指挥应急救援。在灾害救助体系建设、应急力量统筹、抢险救灾储备资源统一调度、灾害应急演练、防灾减灾示范社区建设、队伍建设等方面建立常态化统一行动格局,提高灾害联防联控和应急响应能力。充分发挥市场主体作用,引导和助推区域间防灾减灾救灾领域的产业合作。 第三节完善综合防灾减灾体系 提高城乡综合防灾能力。深化城乡防洪排涝、地震、气象、地质等领域的灾害风险评估,结合风险评估结果优化城市综合防灾减灾布局,合理确定防灾减灾分区,形成“空间布局合理、设施强力支撑、风险有效管控、应急响应充分”的现代化、全过程、高效率防灾减灾体系。严格执行城乡综合防灾和设施安全标准,高标准建设城乡防灾减灾设施系统,提高城乡适应环境变化的自我调整与恢复的能力,推动全社会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的提升。 完善防洪安全体系。按照上蓄、中疏、下排、适滞的原则,以流域为单元,完善整体防洪安全格局。提高潮白河、北运河、泃河等区域河道的防洪能力。结合北京城市副中心外围分洪方案研究与温潮减河工程实施,专项研究区域防洪与分洪方案。结合区域大型湿地与森林公园建设,合理设置洪水调蓄区。 严格城乡抗震设防标准。严格遵守各级城镇、各类地区抗震基本设防烈度要求。学校、医院、生命线系统等重点设防类设施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其他重大工程依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进行抗震设防。 实现城乡消防布局全覆盖。构建城乡覆盖、陆水空立体布局的消防安全系统,均衡布局消防设施,基本实现城乡消防服务全覆盖。完善消防指挥体系,夯实基层消防设施网络,补齐历史欠账,改善设施条件,加强要害地区防护。推进“智慧消防”建设,坚持高标准建设,形成充分保障、统筹协调、系统高效的消防设施体系。 加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加强城乡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增强抵御自然灾害、处置突发事件和危机管理能力。以居住地为主就近疏散为原则,结合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馆、各类学校等开敞空间以及地下空间等科学布局应急避难场所,形成就地避难、就近避难、步行避难的分级分类疏散系统。强化公共建筑物和设施的应急避险功能建设。 完善应急救灾保障系统。以区域干线公路网、城市干道网为主通道,完善城市生命通道系统。应急救灾主通道两侧的建筑应能保障通道的安全通畅。按照区域联动共享的原则,规划构建三级区域应急救灾通道体系,一级生命通道为区域高速、快速路系统,二级生命通道为城区主要主干路系统,三级生命通道为地区支线公路,形成安全、可靠、高效的紧急救援通道体系。 第十章建立共同治理的政策保障机制 坚持把改革创新作为协同发展的根本动力,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管控的要求,建立新时代高质量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体系,推动政策机制创新,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打造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示范区。 第一节建立规划实施机制 建立统一规划管理机制。建立保障高质量发展的规划编制技术体系,依法依规编制相关规划,实现“多规合一”。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同步搭建“多规合一”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健全城市数据资源管理体系,逐步实现各类规划在规划体系、空间布局、技术标准、信息平台和管理机制等方面的统一。建立动态监控与展示平台,组织开展全领域运行动态监测,加强公众参与的广度与深度,运用平台展现公众诉求与意见。建立联合督查制度,统一对自然资源、环保、水利等领域实施监督,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确保一张蓝图干到底。 建立统一运维机制。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合作共建,鼓励引入社会资本开展特许经营,提供运营服务,重点推进产业园区、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等领域有一定收益的项目先行先试,探索建立统一的投资建设运维机制。 第二节建立统一标准体系 严格执行统一环保标准。按照从严执行的原则,通州区与北三县统一执行大气、水体、土壤等环保领域的标准。以PM2.5为重点开展大气治理,北三县全域按照北京市治超治限、燃煤和扬尘污染源防控以及“散乱污”企业治理标准开展执法工作。以整治污水排放为重点开展水体治理,按照北京地方排污标准执法管理。加强垃圾分类和无害化处理,统一高标准建设垃圾处理设施。 高起点制定统一城市建设标准。按照打造时代精品、城市典范的共同要求,高起点制定实施城市建设标准。以创建全国森林城市(县)的标准开展园林绿化建设,统一执行北京市的绿地养护标准。以打造绿色城市为目标,大幅提高绿色节能三星以上建筑物比例。北三县参照城市副中心海绵城市试点在主要城区建设海绵城市。 高起点制定统一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合理制定辖区内基本公共服务标准,逐步推进实施。按照北京市示范校标准建设若干所中小学、增加学位供给。合理布局医疗机构,提高乡镇卫生院床位数和全科医生人数,提升本地就医率。 统一社会保障标准。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逐步提高北三县医保、养老、工资、城乡低保等社会保障标准。逐步统一缴费标准、保障范围、医保目录、公共卫生待遇、准入条件等。北三县探索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正常调整机制,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第三节推进协同政策创新 完善生态环保支持政策。支持潮白河、北运河综合治理工程。将植树造林绿化工程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建设规划,加大对环首都森林湿地公园建设的支持力度。 创新人口人才管理政策。通州区严格执行北京市人口积分落户制度。河北省实施北三县户籍制度单列管理。推进实施“人才资源共享工程”。 建立统一互认的人才评价和行业管理政策。通州区严格执行北京市各行业管理要求和人才评价规定,河北省、廊坊市参照北京市相关规定,全面调整北三县各行业管理规范,实现在高新技术产业认定、人才评价等方面与北京市保持程序一致、结果互认。 创新金融财税政策。支持通州区与北三县开展投融资改革试点。鼓励开发性和政策性金融机构依法合规创新业务模式,有效利用各类资金。 共享改革试点政策。推进改革试点政策区域共享,推动北京城市副中心建设项目审批改革试点、海绵城市试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试点、国家知识产权城区试点等政策向北三县延伸。 第四节完善工作推进机制 加强组织领导。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下,按照京津冀协同发展领导小组部署要求,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统筹协调,北京市、河北省人民政府组织实施,重要事项及时按程序报告。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在相关规划编制、政策制定、项目建设、体制机制创新方面予以积极支持。 抓好督促落实。严格执行协同发展规划,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不得擅自调整变更规划内容。对于规划执行中的困难和问题,按程序报北京市、河北省和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及相关部门协调解决,不得变相执行。对于督查和调研工作中发现的久督不办、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瞒报谎报事项,及时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问责。完善规划实施的公众参与机制,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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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创业房租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创业房租补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3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创业房租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创业环境,打造“双创”升级版政策,减轻创业场地租金负担,助力更多创业者成功创业,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法定劳动年龄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创业者,在津租赁房屋或工位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创办企业”)的,自企业注册成立之日起1年内可申请享受创业房租补贴: (一)本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在校生(含休学); (二)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港澳台)毕业后5年内的毕业生; (三)在津落户5年内的“海河英才”人员; (四)留学回国5年内人员; (五)国家级或市级创业大赛近5年内获奖人员; (六)我市近5年内认定的“项目+团队”成员。 第三条 创业者租赁的房屋或工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签订租赁合同或进行备案登记,并不得分租转租; (二)为企业主要生产经营地,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 (三)产权清晰,且不属于本人及其直系亲属自有房屋。 第四条 创业者租赁房屋或工位正常生产经营的,给予其创办企业最长2年房租补贴。具体标准如下: (一)租赁房屋创业的,每月1000元。在此基础上,每带动1人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下同),每月再增加500元。每月最高2500元。 (二)租赁工位创业的,每月300元。在此基础上,带动1人以上就业,每月再增加300元。每月最高600元。 对实际房租金额低于上述补贴标准的,按实际房租金额予以补贴。 房租补贴享受期限自首次领取之月起连续计算,最长24个月。 第五条 创业房租补贴所需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在市对区转移支付资金时,作为资金分配因素进行统筹安排。 第六条 创业者申请房租补贴,应按以下程序向租赁房屋坐落地区人社局进行资格确认: (一)申请。创业者填写《天津市创业房租补贴资格登记表》(附件1),并提交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2.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所有权证)复印件,涉农地区可提供乡镇政府开具的场地证明复印件。 3.在校生提供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在有效期内,下同);毕业生提供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和毕业证书复印件;“海河英才”人员提供落户证明复印件;留学回国人员提供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创业大赛获奖人员提供获奖证书复印件;“项目+团队”成员提供入选证明复印件。 (二)核查。区人社局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材料审查、法定代表人就业登记、社保缴费情况核对和现场核实。 (三)确认。经核查符合条件的,区人社局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出具资格确认意见并报市就业服务中心备案。 第七条 创业者按照以下程序按季度申领房租补贴: (一)补贴申报。取得资格确认的创业者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区人社局申报,并填写《天津市创业房租补贴申请表》(附件2),提交房屋租赁费发票(注明缴费期限和房租金额)、生产经营凭证、纳税证明等材料。 (二)补贴核定。区人社局根据房屋租赁合同、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带动就业人数等核定补贴标准。 (三)资金拨付。区人社局于申报次月将补贴资金拨付至企业银行账户,并报市就业服务中心备案。 第八条 创业房租补贴不能重复享受。对“一址多照”(不含租赁工位)的,同一注册地址下,只受理一户企业申请;“一照多址”的,同一营业执照下,只能选择一个生产经营场所作为主要经营地进行申请;“一人多企”或“一人多次创办企业”的,同一法定代表人只能申请一次。 第九条 创业者租赁房屋发生变更的,应在签订新租房协议和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申请房租补贴的区人社局报告,经确认后重新进行资格申请和补贴标准核定,享受补贴期限合并计算。 第十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发放房租补贴: (一)主要经营地址与房屋租赁地址不符的; (二)场地空置、闲置,无生产经营活动的; (三)将租赁房屋专门作为库房、宿舍等使用的; (四)日常检查、抽查中发现3次以上无生产经营人员的。 对暂停发放房租补贴的,给予企业30天整改期。整改期内,企业需提供情况说明及相关凭证并进行整改。整改合格的,从次月起可恢复申报房租补贴,整改期间停发的房租补贴不再补发。 第十一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享受房租补贴资格: (一)整改不合格或累计两次出现被停发补贴情形的; (二)企业破产、注销、停业、歇业的; (三)法定代表人变更或因就业、出国等原因实际发生变化的; (四)拒不接受或不配合日常检查抽查的。 第十二条 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套取房租补贴资金的,由区人社局追回补贴资金,按照相关规定将其违规情况纳入信用体系并实施联合惩戒;对拒不退回补贴资金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市人社局负责全市创业房租补贴政策制定和综合管理工作。市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具体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各区人社局负责创业房租补贴具体经办、现场核查、日常检查等工作,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区实际,通过大数据共享等形式简化经办要件,制定具体经办流程和监管办法,并报市人社局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10日起施行,至2023年3月9日废止。 本办法实施前已申领房租补贴的,补贴标准仍按原政策执行,补贴申请、日常管理、监督检查等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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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改的背景和过程 《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自2008年7月1日实施,迄今已近十二年,为规范户口登记管理,方便群众办事,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为我省户籍管理水平走在全国前列提供了政策支撑。其间,一系列法律及相关政策公布实施,户口登记管理实践发生了很大变化。特别是“放管服”改革和“最多跑一次”改革深入推进,对户口登记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2018年初,省公安厅启动修改工作。在5次召集户籍业务骨干专题研究,多次赴基层听取公安、乡镇(街道)和村(居)干部、群众意见,数次走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的基础上,形成征求意见稿。其间,2次在厅门户网站征求社会、1次征求各市政府、2次征求省直有关部门、2次征求各市公安局、3次征求县级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修改意见,并召集省人大法工委、省法院、省司法厅等10个省级单位集中专题讨论,共收到169条修改意见,其中:吸收采纳的47条,部分采纳或条文已经基本体现的92条,不采纳的30条。经数十次修改完善,并经省公安厅党委审议通过,形成《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户口规定》),于2020年 5月1日实施。 二、修改的意义 (一)修改《户口规定》,是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回应新时代人民群众需求的重要举措。通过《户口规定》的修改,紧贴实际,聚焦办事难、办理慢、办事繁等堵点痛点,突出需求导向和目标导向,消除政策性障碍和限制性条款,取消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前置条件和惯性做法,全方位回应公众关切,能够更好地满足实际需要,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全面提升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 (二)修改《户口规定》,是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部署,实现同一事项省内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的重要措施。通过《户口规定》的修改,全面梳理细化各类事项,消除模糊条款,清理重复证明、循环证明,有效避免相同事项相同材料甲地能办而乙地不能办等问题的发生,进一步推进网上办、移动办、全省通办等改革措施的深化,实现“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成”。 (三)修改《户口规定》,是执行现行法律及相关政策规定,推进户口登记管理标准化规范化的重要内容。通过《户口规定》的修改,逐项编制标准化工作规程,明确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和审批程序,设定审批权限,规范审批流程,明确依职权办理程序,构建更加规范严密、高效便捷、公开透明的制度体系,打造“宽进、快办、严管、便民、公开”的服务管理模式,实现办事更快捷、服务更优质、监督更有力。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户口规定》条款数由九十条增加到一百四十八条,是现行法律及政策的集中展现,是原《户口规定》实施十一年来的总结、延续和提升,基本涵盖了整个户口登记管理工作,具有办理条件更明晰,申报材料更简便,审批程序更规范,服务群众更优质,减负效果更明显,监督管理更有力等特点。主要修改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统一立户分户登记,放宽集体户设立条件。原《户口规定》对立户特别是分户的办理条件、申报材料规定不够明确,执行时各地各部门分歧多,意见大。《户口规定》第十一条明确了立户的办理条件和申报材料,第十一条将原来凭房屋权属分割登记证明分户,统一并放宽到凭分家析产协议或人民法院裁决书等也可以分户,满足子女成家立业、婚姻变化等实际需要,解决循环证明和执行不统一等问题。 为满足人口流动特别是人才流动加快的需要,第十三条集体户设立从单位有集体宿舍放宽到有房屋,还推出人才公寓、酒店式公寓设立集体户新政。第十四条增设了部队集体户。第十七条明确集体户设立单位应当配备户口协管员,承担协管户口和登记户内成员实际居住地信息等职责。 (二)明确迁移流程类别,放开放宽条件限制。除去大中专院校学生迁移户口有关规定外,原《户口规定》涉及迁移的条款仅9条,与每年200万人次的户口迁移办理量不相适应,政策不统一,差异大。第五章明确了户口迁移的办理原则、办理流程、办理要求,并按迁移原因,分门别类,逐条逐项制定了办理条件,简化了申报材料。 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人口流动加快需要,贯彻落实户籍制度改革部署精神,实施按居住地登记的迁移制度,放松迁移管理限制。第四十条规定放开放宽城镇地区落户限制,第四十二条和四十三条分别放宽了军属、未成年子女投靠条件,第四十四条放开了与城镇子女共同居住生活老年父母投靠子女的年龄限制,第五十四条放开了市内投靠城镇地区直系亲属落户限制,由“三投靠”对象放宽到直系亲属和配偶父母。 (三)简化申报材料,创新管理制度。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效果导向,理清每类事项的政策依据、申报人、办理条件,逐条逐项细化量化申报材料,实行清单式管理,取消重复证明、模糊证明以及村(社区)、单位证明。所规定的申报材料基本为个人已有的证件证明,方便申报人提交。第一百二十六条还规定受理单位不得要求申报人提交复印件,要推行容缺受理,要引用政务共享信息,不得要求提交能通过网络核验的证明。 依托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保障和改善民生、服务群众,制定各项便民利民服务措施,推动办事服务优化。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省内迁移不再使用户口准迁证和户口迁移证,并要求对遗失户口迁移证件实行承诺办理制,第一百一十条推出了集体户成员申领居民户口簿制度,第一百一十四条明确了户口登记管理电子档案建设要求。 (四)明确审批权限,规范办理程序。按照“能减则减、能放则放”原则,梳理事项,简政放权,明确权责清单,第一百二十一条设定了当场办理事项,第一百二十条明确了派出所审批权限,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了县级公安机关审批权限,并将原设区市公安局审批的变更性别和民族成份、更正干部生日期等审批权,委托下放至县级公安机关。 以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简化审批办事流程,推进审批服务标准化,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为出发点,缩减办理时限、办理环节,全面全新再造流程,第一百二十五条至一百三十四条制定了户口登记事项全流程办理程序,明确了申报受理、审核审批、流转送达、确认告知等各个环节的办理时限、办理要求、文书式样,第一百三十五条至一百三十九条分别规定了依职权注销和迁移户口、撤销户口登记事项、撤销重复户口、查询信息的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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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各会管单位: 党的十九大以来,银行保险机构综合实力进一步增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稳步提升,关键领域改革持续深化,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取得明显成效。随着我国经济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金融供给与需求之间不平衡不适应的矛盾日益凸显,银行业和保险业高质量发展面临多重挑战。为深入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推动银行业和保险业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发展理念,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扩大金融业开放,健全具有高度适应性、竞争力、普惠性的现代金融体系,不断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二)基本原则 ——坚持回归本源。把服务实体经济作为金融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实现经济金融良性循环、健康发展。 ——坚持优化结构。完善金融机构体系、市场体系、产品体系,引导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提升金融服务效率。 ——坚持强化监管。以防范系统性风险为底线,精准有效防范化解各类风险,确保银行业和保险业稳健发展。 ——坚持市场导向。遵循金融发展规律,充分发挥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坚持科技赋能。转变发展方式,为银行保险机构创新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三)发展目标 到2025年,实现金融结构更加优化,形成多层次、广覆盖、有差异的银行保险机构体系。公司治理水平持续提升,基本建立中国特色现代金融企业制度。个性化、差异化、定制化产品开发能力明显增强,形成有效满足市场需求的金融产品体系。信贷市场、保险市场、信托市场、金融租赁市场和不良资产市场进一步健全完善。重点领域金融风险得到有效处置,银行保险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建设取得显著成效。 二、推动形成多层次、广覆盖、有差异的银行保险机构体系 (四)优化大中型银行功能定位。开发性、政策性银行要明确细化业务边界,严格执行交办程序,落实开发性政策性业务和自营性业务分账管理、分类核算要求,强化法规约束、资本约束和市场约束,有效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和薄弱环节。大型商业银行要在“做强”上下功夫,根据自身发展战略、经营特色和客户需要,理顺管理体制,加强各业务条线、各子公司的服务整合、流程衔接和系统融合,提升综合金融服务水平。借助现代科技手段发展线上业务,增强普惠金融服务能力。股份制商业银行要坚持差异化市场定位,实现特色化经营,形成具有比较优势的业务模式,不断提升核心竞争力。 (五)增强地方中小银行金融服务能力。城市商业银行要建立审慎经营文化,合理确定经营半径,服务地方经济、小微企业和城乡居民。农村中小银行要坚持支农支小市场定位,增强县域服务功能,支持乡村振兴战略,助力打赢精准脱贫攻坚战。在保持县域法人地位总体稳定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对农村信用联社和农村合作银行实施股份制改造。优化社区金融服务,鼓励银行机构采用线上线下多种形式延伸服务网络,为社区企业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务。继续推动符合条件的民营银行发起设立。稳妥推进投资管理型村镇银行和“多县一行”制村镇银行试点。 (六)强化保险机构风险保障功能。保险机构要回归风险保障本源,发挥经济“减震器”和社会“稳定器”作用,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风险保障和长期稳定资金。支持发展相互保险、健康和养老保险等机构。推动构建新型保险中介市场体系。完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加快设立中国农业再保险公司。增强出口信用保险市场供给能力,推进再保险市场建设,扩大巨灾保险试点范围。保险机构要提升风险定价、精细化管理、防灾防损、资产负债管理等方面的专业能力,精准高效满足人民群众各领域的保险需求。 (七)积极推动外资银行保险机构发展。外资银行保险机构要发挥境外母公司在产品研发、人才和技术等方面的优势,创新业务模式,丰富金融服务供给,提升市场活力和竞争力。鼓励外资银行加强与母行联动,发展贸易融资、中小企业融资、大宗商品融资、财富管理等特色业务,积极服务对外贸易和投资。外资银行保险机构要优化网点布局,合理增设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分支机构。 (八)培育非银行金融机构特色优势。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设立理财子公司,推动理财业务规范转型,促进理财资金以合法、规范形式进入实体经济。信托公司要回归“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职能定位,积极发展服务信托、财富管理信托、慈善信托等本源业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要做强不良资产处置主业,合理拓展与企业结构调整相关的兼并重组、破产重整、夹层投资、过桥融资、阶段性持股等投资银行业务。鼓励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加强集团资金集中管理,提高集团资金使用效率。鼓励金融租赁公司拓展租赁物的广度和深度,优化金融租赁服务。 (九)发挥银行保险机构在优化融资结构中的重要作用。银行保险机构要健全与直接融资发展相适应的服务体系,运用多种方式为直接融资提供配套支持,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有效发挥理财、保险、信托等产品的直接融资功能,培育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理念,改善资本市场投资者结构。大力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各类健康和养老保险业务,多渠道促进居民储蓄有效转化为资本市场长期资金。鼓励各类合格投资机构参与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 三、完善服务实体经济和人民群众生活需要的金融产品体系 (十)积极开发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和科技创新的金融产品。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为提升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水平提供优质金融服务。扩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的中长期贷款投放。鼓励保险资金通过市场化方式投资产业基金,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中国保险投资基金作用,大力支持国家战略。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结合科技企业特点,发展科技金融业务,稳妥开展外部投贷联动。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科技企业发放以知识产权为质押的中长期技术研发贷款,试点为入选国家人才计划的高端人才创新创业提供中长期信用贷款。鼓励保险机构创新发展科技保险,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和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支持保险资金、符合条件的资产管理产品投资面向科技企业的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等,拓宽科技企业融资渠道。 (十一)加大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金融产品创新。银行保险机构要按照竞争中性原则,一视同仁、公平对待各类所有制企业。加大对符合产业发展方向、主业相对集中于实体经济、技术先进、产品有市场但暂时遇到困难的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单列信贷计划、实行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等形式,强化服务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的资源保障。加大对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的续贷支持力度,提高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比重。积极稳妥发展供应链金融服务。探索金融科技在客户信用评价、授信准入、风险管理等环节的应用,有效提升金融服务覆盖面。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发展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支持银行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国家农业信贷担保联盟开展合作,明确风险分担比例,降低担保费用和企业融资成本。 (十二)优化“三农”金融产品供给。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三农”领域的信贷投放。拓宽农村抵质押品范围,研究推广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积极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试点。结合农业生产的季节特点和生产周期,创新“三农”小额贷款产品,满足不同类型和规模的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需求,积极支持农业特色化、精品化、生态化发展。完善大型农机具、农业生产设施和加工设备融资租赁服务。持续推进农业保险扩面、增品、提标,推进稻谷、小麦、玉米等重要农产品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 (十三)大力发展绿色金融。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健全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体系,将环境、社会、治理要求纳入授信全流程,强化环境、社会、治理信息披露和与利益相关者的交流互动。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设立绿色金融事业部、绿色分(支)行等方式,提升绿色金融专业服务能力和风险防控能力。积极发展能效信贷、绿色债券和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稳妥开展环境权益、生态补偿抵质押融资,依法合规设立绿色发展基金,探索碳金融、气候债券、蓝色债券、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气候保险等创新型绿色金融产品,支持绿色、低碳、循环经济发展,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十四)丰富社会民生领域金融产品供给。加强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建设,鼓励保险机构发展满足消费者终身、长期领取需求的多样化养老保险产品,支持银行、信托等开发养老型储蓄和理财产品。鼓励保险机构提供包括医疗、疾病、康复、照护、生育等,覆盖群众生命周期、满足不同收入群体需要的健康保险产品。支持银行保险机构针对家政、托幼、教育、文化、旅游、体育等领域消费需求,开发专属信贷和保险产品。加快发展医疗卫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等领域责任保险。推动车险综合改革,完善车险条款和费率形成机制。 (十五)增强金融产品创新的科技支撑。银行保险机构要夯实信息科技基础,建立适应金融科技发展的组织架构、激励机制、运营模式,做好相关技术、数据和人才储备。充分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生物识别等新兴技术,改进服务质量,降低服务成本,强化业务管理。大力发展移动互联网终端业务,探索构建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加强网络安全建设,强化客户信息安全保护,提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灾备水平。 四、精准有效防范化解银行保险体系各类风险 (十六)积极稳妥推进问题金融机构处置。注重统筹规划、协调推进,压实金融机构、地方政府和金融管理部门责任。推动制定并实施恢复与处置计划,把握强化市场纪律、防范道德风险和维护金融稳定之间的平衡。对不同机构,必须分类施策,遵循市场规律,在充分评估潜在影响的基础上稳妥实施,严防出现处置风险的风险。多措并举深化高风险中小机构改革和风险化解,采取不良资产处置、直接注资重组、同业收购合并、设立处置基金、设立过桥银行、引进新投资者以及市场退出等方式。加大资产清收力度,维护机构合法债权,最大限度减少损失。推动建立审慎文化,增强风险意识和合规意识,提升制度约束力和执行力。 (十七)有序化解影子银行风险。银行保险机构要落实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推动业务平稳过渡、规范转型。逐步清理压缩不合规的表外理财非标资产投资、表内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同业理财等业务规模,严控银信类通道业务。按照业务实质实施一致性、穿透式、全覆盖风险管理,严格适用相应的风险分类、资本占用和拨备计提等要求。保险机构要继续清理多层嵌套投资、关联交易加杠杆等违规行为。 (十八)加强重点领域风险防控。银行保险机构要落实“房住不炒”的定位,严格执行房地产金融监管要求,防止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抑制居民杠杆率过快增长,推动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继续做好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化解,依法明确存量债务偿债责任,规范支持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和配套融资,严禁违法违规提供新增融资。加大对脱离主业盲目扩张、高负债经营企业风险的排查监测。稳妥化解集团客户信用风险,有序退出“僵尸企业”,推动企业部门结构性去杠杆。 (十九)大力整治违法违规金融活动。坚决清理和取缔未经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和活动。坚持打防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推动建立健全对非法金融活动全产业链、全生态链的防控打击体系。加强监测预警,着力打早打小,指导地方做好非法集资案件处置工作,坚决遏制增量风险,稳妥化解存量风险。有效发挥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在打击非法集资、反洗钱、反欺诈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深入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推动不合规网络借贷机构良性退出。筑牢风险“防火墙”,严防非法金融活动风险向银行保险机构传染渗透。 (二十)增强抵御风险能力。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树立审慎经营理念,加强内控合规建设和全面风险管理,准确划分资产风险类别,提足拨备。银行保险机构要制定中长期资本规划,多渠道补充资本,依法合规创新资本补充工具,同时加强资本管理,发挥资本对资产扩张约束和资源配置优化的作用。对于出险机构,原有股权要采取缩股、未来收益抵扣等方式依法合理分担损失,其他具有损失吸收功能的特定债权应减记或转股,高管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延迟支付的薪酬和奖金要依法依责减扣。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要前瞻性做好资本补充安排,增强总损失吸收能力。 五、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现代金融企业制度 (二十一)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国有及国有控股银行保险机构要坚持“两个一以贯之”的基本原则,将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环节,参照公司治理国际良好实践,努力探索有中国特色的最优公司治理经验。党的领导要严格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要把党的领导与现代企业制度有机结合起来,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坚持将党组织研究讨论作为重大问题决策的前置程序,不断完善权责对等、运转协调、相互支持、有效制衡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 (二十二)严格规范股权管理。银行保险机构要按照资质优良、公开透明原则,动态优化股权结构。严格审查股东资质,强化对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穿透管理。规范股东行为,依法整治非法获取银行股权、股权代持、隐形股东以及违规开展关联交易套取、占用银行资金。对于问题股东,必须依法采取惩处措施,包括限制股东权利、责令转让股权、没收违法所得等。要强化股权管理,确定合理的质押比例,股权质押情况要向董事会、监事会和机构内部披露通报。银行保险机构要加强对股东股权的监督管理,推动集中登记、托管,规范股权质押、变更和增资等行为。 (二十三)加强“三会一层”建设。银行保险机构要有效发挥股东(大)会的权力机构作用,持续推动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在依法保护股东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严防大股东和一致行动人操纵机构经营管理。优化董事会规模和结构,健全董事选聘机制,限制股东既提名股权董事,又提名独立董事,确保独立董事真正“独立”,依法履职。增强董事会下设各专门委员会的专业性和履职能力。做实监事会功能,提高专职监事占比,提升外部监事效能,改进监督方式,充分借助内外审计力量开展监督检查。规范高管层遴选,增加选聘手段和渠道,完善机构内部相互制衡机制,强化市场约束,严防内部人控制。完善对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管层履职能力的考核评价、监督检查及专业培训,加强对失职或不当履职的责任追究。 (二十四)优化激励约束机制。银行保险机构要建立市场化的中长期激励约束机制,优化薪酬结构,完善薪酬延期支付、追索扣回等管理制度,健全问责体系。依法依规开展员工持股试点。全面及时真实披露“三会一层”履职行为及公司重大经营情况,确保财务数据在法定范围内公开透明。建立健全利益相关者申诉回应机制,接受投资者等利益相关者的监督约束。 (二十五)强化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银行保险机构要主动履行社会责任,夯实消费者权益保护主体责任,推动董事会层面设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明确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责的具体部门,建立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关工作机制、考核机制和监督机制。持续优化消费者投诉处理流程,积极参与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健全销售行为可回溯制度,充分披露金融产品和服务信息。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宣传教育,提升消费者金融素养和风险意识。完善对第三方合作机构的准入、监督和评价机制。 六、实现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 (二十六)深化银行业和保险业对外开放。坚持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落实金融业对外开放重大举措,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按照内外一致原则,公平对待境内外各主体,放宽外资银行保险机构市场准入条件和业务范围。 (二十七)引进先进国际专业机构。吸引财富管理、不良资产处置、专业保理、消费金融、养老保险、健康保险等领域的外资金融机构进入境内市场。鼓励境外金融机构参与设立、投资入股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允许境外资产管理机构与中资银行或保险公司的子公司合资设立由外方控股的理财公司。支持外资银行保险机构根据业务需求合理布设子行、分行、子公司等分支机构,拓宽业务范围。 (二十八)支持银行保险机构“走出去”。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保险机构在境外中资企业集中地有序发展,围绕“一带一路”倡议,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和国际竞争力。借鉴采纳国际准则,支持企业绿色、低碳“走出去”,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进一步健全境外风险管理机制和国别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加强对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反腐败等重点领域的合规管理。 七、加强金融监管和廉洁金融建设 (二十九)严格依法依规监管。加快推进监管制度建设,坚持实质重于形式、同类业务同样标准的原则,及时完善监管制度,弥补监管短板。研究制定金融科技公司监管制度,加强新兴金融业务和业态监管。充分运用现代科技丰富监管手段,加强资金流向监测,提升跨行业、跨市场、跨境交叉性金融风险的识别、防控和化解能力。深化简政放权,提升行政审批的规范化、便利化水平。强化依法监管、依法行政,严肃查处银行保险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问责和处罚信息披露力度,切实解决金融领域违法违规成本过低问题。加强金融监管协调,突出监管重点,把握好力度和节奏,加强与宏观审慎政策的协调配合,实现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的有机结合,逐步完善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三十)全面推进廉洁金融建设。完善廉洁从业规范,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机制体制建设。巩固拓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深化作风建设,坚决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倡导廉洁金融文化,严格执行公私分开、履职回避、非公务交往报告等纪律要求,做到与监管对象“零物质往来”,构建良好“亲清”监管关系。以强监督推动强监管,紧盯关键岗位和重要人员,做实做细日常监督,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案件。切实提高治理能力,培养造就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监管队伍。 各级监管部门和各银行保险机构要高度重视推动银行业和保险业高质量发展工作,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本意见确定的各项重点工作有序开展、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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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成都东部新区的批复川府函〔2020〕84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设立成都东部新区的请示》(成府〔2020〕3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成都东部新区(以下简称新区)。新区规划面积729平方公里,空间范围包括简阳市所辖的13个镇(街道)所属行政区域,分别是海螺镇、芦葭镇、董家埂镇、壮溪镇、玉成街道、草池街道、石板凳街道、福田街道、养马街道、石盘街道所属全部行政区域及高明镇、三岔街道、贾家街道所属部分行政区域。 二、新区建设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战略部署,深入实施“一干多支”发展战略,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质量发展、高水平治理,在产业发展、开放合作、生态文明、城乡融合、公共服务等领域先行先试、率先突破,全面增强高端要素资源的集聚配置能力,努力把成都东部新区建设成为国家向西向南开放新门户、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新平台、成德眉资同城化新支撑、新经济发展新引擎和彰显公园城市理念新家园。 三、新区建设要坚持体制机制创新,按照“一个平台、一个主体、一套班子”的体制架构,按规定组建新区管理机构。要积极探索与现行管理体制联动的高效、协调管理方式,有力有序推动新区建设。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要遵循统一、精简、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总量,依法依规设置。 四、成都市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明确新区发展思路,完善工作机制,落实重点任务,认真做好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加快推动新区高质量发展。 五、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新区建设发展的指导,在规划编制、政策措施、项目布局、体制创新、对外开放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加强工作指导和信息沟通,协调解决新区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共同推动新区加快建设。 六、《成都东部新区总体方案》由省发展改革委商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审核后印发。 四川省人民政府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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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国发〔202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在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改革土地管理制度,赋予省级人民政府更大用地自主权,现决定如下: 一、将国务院可以授权的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对国务院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市在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国务院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国务院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试点将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和国务院批准土地征收审批事项委托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以及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土地征收审批事项,国务院委托部分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首批试点省份为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试点期限1年,具体实施方案由试点省份人民政府制订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国务院将建立健全省级人民政府用地审批工作评价机制,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管理水平综合评估结果,对试点省份进行动态调整,对连续排名靠后或考核不合格的试点省份,国务院将收回委托。 三、有关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严格审查把关,特别要严格审查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的用地,切实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盘活存量土地,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确保相关用地审批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不得将承接的用地审批权进一步授权或委托。 自然资源部要加强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用地审批工作的指导和服务,明确审批要求和标准,切实提高审批质量和效率;要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加强对用地审批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问题及时督促纠正,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国务院2020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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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廊坊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的通知》(【2020】4号)精神,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河北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规范》(冀公治【2019】15号)之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户口迁移遵循实际居住、人户一致的条件准入原则。第三条 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在市内迁移和本市以外常住户口居民迁入本市,适用本实施细则。第四条 本市实行区域差别化的落户政策,划分为首都周边地区和非首都周边地区。首都周边地区的范围包括本市的广阳区、安次区、廊坊开发区、三河市、香河县、大厂回族自治县、固安县和永清县,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以及合法稳定职业为基本条件的落户政策;非首都周边地区的范围包括本市的文安县、大城县和霸州市,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为基本条件的落户政策。 第二章 共同区域的落户条件及手续 第一节 亲属投靠落户第五条 子女投靠本市城镇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常住户口的父母,凭以下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一)被投靠人申请;(二)被投靠人、投靠人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未成年子女免予提交);(三)被投靠人夫妻双方结婚证(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免于提交);说明:离婚具有抚养权的被投靠人提交离婚证以及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判决(调解)书。(四)亲属关系证明;(五)合法稳定住所证明。说明:已投靠子女的父母在未取得合法稳定住所申请单独立户前不得申请其他子女投靠。第六条 父母投靠本市城镇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常住户口的子女,凭以下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一)被投靠人申请;(二)被投靠人、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三)亲属关系证明;(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第七条 未成年(外)孙子女投靠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外)祖父母的,凭以下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一)被投靠人申请(经投靠人父母签字同意);(二)被投靠人、投靠人父母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三)投靠人父母双方结婚证;说明:离婚具有抚养权的投靠人父母提交离婚证以及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判决(调解)书。(四)投靠人以及被投靠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免于提交);(五)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二节 大中专院校学生落户第八条 普通大中专院校学生在校期间因转学将在校学生户口转入本市就读学校集体户或因退学、被开除学籍将在校学生户口迁回本市父母户口所在地,凭以下手续办理:(一)转学学生落户就读学校集体户1、本人申请;2、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正式转学批准文件;3、学校集体户首页以及学生户口接收证明;4、居民身份证以及户口迁移证(省内户籍的学生除外)。(二)退学或开除学籍学生落户父母户口所在地1、本人申请;2、学校批准退学、开除学籍的证明;3、本人居民身份证以及户口迁移证(省内户籍的学生除外);4、父母居民户口簿以及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第九条 经组织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派遣接收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根据本人意愿选择派遣就业地或本市城镇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一)凭以下手续在派遣工作地落户1、本人申请;2、就业报到证;3、招录通知书或劳动合同以及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证明;4、居民身份证以及户口迁移证(省内户籍的毕业生除外);5、单位在职证明;6、合法稳定住所证明。说明:对于无合法稳定住所可在就业单位集体户落户,提交就业单位同意落户证明以及单位集体户首页;人才中心集体户落户,提交三方代理协议以及同意落户证明;就业地派出所公共地址落户,提交公共地址落户承诺书。(二)凭以下手续在本市城镇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1、本人申请;2、毕业证或就业报到证;3、本人居民身份证以及户口迁移证(省内户籍的毕业生除外);4、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三节 回国(境)定居落户 第十条 回国(境)定居的下列人员符合落户条件的,可在本市定居地办理落户:(一)原内地居民前往港澳地区定居后申请返回内地定居获准的,凭本人申请、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定居通知书以及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在定居地办理落户;(二)获准定居本市的港澳或台湾居民,凭本人申请、港澳居民定居证或台湾居民定居证以及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在定居地办理落户;(三)获准回国定居的华侨,凭本人申请、省政府侨务办公室核发的华侨回国定居证以及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在定居地办理落户。第十一条 批准入籍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人员,凭本人申请、公安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入籍证书以及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在本市城镇居住地办理落户。 第四节本县(市、区)域内落户 第十二条 本县(市、区)域内单位集体户、人才市场集体户、就业地派出所公共户以及农村常住户口人员在同域内城镇取得合法稳定住所,凭以下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一)本人申请;(二)居民户口页和居民身份证;(三)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第十三条 本县(市、区)域内城镇常住户口的夫妻相互投靠,凭以下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一)被投靠人申请;(二)被投靠人、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三)投靠人、被投靠人双方结婚证;(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第十四条 本县(市、区)域内常住户口人员,因离婚未分配房屋所有权、使用权或转卖、退租房屋后不符合本细则规定落户条件的,凭以下手续本人及户内成员可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公共地址落户:(一)本人申请;(二)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以及需要移出户内成员的居民身份证(未成年子女免予提交);(三)离婚提交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判决(调解)书,转卖、退租房屋提交房屋转让合同或相关证明;(四)公共地址落户承诺书。说明:对于上述情形因未及时申请户口迁出造成权利人利益损害的,户籍地派出所电话告知,对拒不配合可在户籍地公示7日后,将其户口移至公共地址。 第五节 农村地区落户第十五条投靠农村地区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常住户口的配偶,结婚注册登记满一年,凭以下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一)被投靠人申请;(二)被投靠人、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三)投靠人、被投靠人双方结婚证;(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第十六条 农村地区的常住户口人员因婚姻关系户口迁入其它农村地区,离婚后回原农村户口迁出地,凭以下手续办理落户:(一)本人申请;(二)本人以及原农村户口迁出地户主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三)离婚证或人民法院判决(调解)书;(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第十七条 农村地区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凭以下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一)本人申请;(二)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三)村委会证明;(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说明:合法稳定住所指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确权的本人名下住宅。第十八条 未成年子女投靠农村地区常住户口的父母,凭以下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一)被投靠人申请;(二)被投靠人、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和被投靠人居民身份证;(三)被投靠人夫妻双方结婚证;说明:离婚具有抚养权的被投靠人提交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判决(调解)书;(四)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免予提交);(五)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第十九条 经组织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派遣接收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的应届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且选择在农村原籍落户和未落实就业单位回农村原籍落户的,凭以下手续办理:(一)本人申请;(二)毕业证或就业报到证;(三)本人居民身份证以及户口迁移证(省内户籍毕业生除外);(四)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第二十条 由安置部门按照国家政策接收的复员、退伍军人,凭以下手续在入伍前农村户口注销地恢复户口:(一)安置部门出具的落户通知书;(二)居民身份证或军人身份证号码登记表;(三)父母居民户口簿以及合法稳定住所证明。说明:现役期间,父母户籍地址变动的,在现农村户籍地办理落户。第二十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法规、政策规定,具有农村合法稳定住所的收养人凭以下手续,可申请被收养人在居住地办理落户:(一)收养人申请;(二)收养人、被收养人居民户口簿以及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三)收养登记证;(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六节 其它落户 第二十二条 经组织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批准调入的人员,凭以下手续本人以及随迁的配偶、子女可在居住、就业地办理落户:(一)本人申请;(二)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三)随迁配偶、子女的居民身份证以及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免予提交);(四)组织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劳动合同以及连续缴纳三个月以上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证明(适用于企业调入的人员),干部介绍信或任命文件(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调入的干部);(五)单位在职证明;(六)合法稳定住所证明。说明:对于无合法稳定住所可在就业单位集体户落户,提交就业单位同意落户证明以及单位集体户首页;人才中心集体户落户,提交三方代理协议以及同意落户证明;就业地派出所公共地址落户,提交公共地址落户承诺书。第二十三条 由安置部门按照国家政策接收的复员、退伍军人,凭以下手续在入伍前城镇户口注销地恢复户口:(一)安置部门出具的落户通知书;(二)居民身份证或军人身份证号码登记表;(三)父母居民户口簿以及合法稳定住所证明。说明:现役期间,父母户籍地址变动的,在现户籍地办理落户。第二十四条 经军转办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凭以下手续办理落户:(一)《军队转业干部入户证明信》;(二)《军官转业证书》;(三)军人身份证或军人公民号码登记表;(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或安置单位同意落户证明以及集体户首页。第二十五条安置管理部门接收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凭以下手续办理落户:(一)本人申请;(二)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三)离(退)休证;(四)离(退)休干部安置管理部门出具的安置证明;(五)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或安置单位同意落户证明以及集体户首页。第二十六条 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凭以下手续办理随军落户:(一)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审核批准的《军队干部家属随军户口迁移审批表》;(二)任职命令、军官证或士官证;(三)随军家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四)夫妻双方结婚证以及子女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免予提交)。 第二十七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法规、政策规定,在本市城镇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收养人,凭以下手续,可申请被收养人在居住地办理落户:(一)收养人申请;(二)收养人、被收养人居民户口簿以及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三)收养登记证;(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三章 本市首都周边地区落户条件及手续 第二十八条本市首都周边地区享有亲属投靠落户、大中专院校学生落户、回国(境)定居落户、本县(市、区)域内落户、农村地区落户以及其它落户的同等条件,需完备相同申报手续。第二十九条本市首都周边地区就业、经商的下列人员符合落户条件的,本人以及随迁的配偶、子女可在居住、就业地办理落户: (一)在首都周边地区的三河市、香河县、大厂回族自治县就业满三年且连续缴纳三年以上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或经商满三年且依法纳税三年以上的法人、个体经营者;(二)在首都周边地区的广阳区、安次区、廊坊开发区、固安县以及永清县就业满六个月且连续缴纳六个月以上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或经商满六个月且依法纳税六个月以上的法人、个体经营者。说明:纳税指公司法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或个体经营者缴纳的个体经营所得税。对于未缴纳上述税种的,需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第三十条首都周边地区就业并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经商且依法纳税的下列人员,本人以及随迁的配偶、子女可在居住、就业地办理落户:(一)取得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二)取得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的人员;(三)取得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四)留学归国的毕业生;(五)经组织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加入中国国籍的外国人才以及其他优秀人才;(六)荣获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人员。说明:纳税指公司法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或个体经营者缴纳的个体经营所得税。对于未缴纳上述税种的,需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第三十一条 符合本细则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规定的人员,凭以下手续本人以及随迁的配偶、子女可在就业、居住地办理落户:(一)本人申请;(二)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三)就业提交劳动合同以及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证明或招录通知书(任命文件),经商提交工商营业执照以及纳税证明;(四)境外取得的毕业证书以及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优秀人才认定凭证,荣誉证书,学历证书;(符合本细则第三十条规定的人员提交)(五)就业单位在职证明;(六)随迁配偶、子女的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免于提交)以及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免予提交);(七)合法稳定住所证明。说明:对于无合法稳定住所可在就业单位集体户落户,提交就业单位同意落户证明以及单位集体户首页;人才中心集体户落户,提交三方代理协议以及同意落户证明;就业地派出所公共地址落户,提交公共地址落户承诺书。第三十二条投靠首都周边地区城镇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常住户口的配偶,结婚注册登记满一年,凭以下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一)被投靠人申请;(二)被投靠人、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三)投靠人、被投靠人双方结婚证;(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四章 非首都周边地区落户条件及手续 第三十三条非首都周边地区的文安县、大城县以及霸州市享有亲属投靠落户、大中专院校学生落户、回国(境)定居落户、本县(市、区)域内落户、农村地区落户以及其它落户的同等条件,需完备相同申报手续。第三十四条 投靠非首都周边地区城镇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常住户口的配偶,凭以下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一)被投靠人申请;(二)被投靠人、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三)投靠人、被投靠人双方结婚证;(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第三十五条 在非首都周边城镇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凭以下手续本人以及随迁的配偶、子女可在居住地办理落户:(一)本人申请;(二)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三)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中相关用语含义:(一)以上:均包含本级、本数。(二)未成年子女:依据《民法通则》第十一条有关规定,是指未满18周岁人员。(三)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以及子女。(四)合法稳定职业的人员是指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录、聘用的人员或经市场监督部门依法注册的公司法人以及个体经营者。(五)合法稳定住所指本人、配偶、父母以及子女依法取得所有权、使用权的住宅,具体分为以下情况以及对应的证明材料:1、取得所有权的私有住宅证明材料为住建部门签发的不动产权证书或经住建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2、取得使用权的政府保障性公租房证明材料为住建部门签发的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权证明。3、取得使用权的农村住宅证明材料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签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4、取得使用权的公有产权单位住房证明材料为产权单位出具的使用权证明以及住建部门签发的不动产权证书或经住建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5、取得使用权的私有产权租赁住房证明材料为住建部门签发的不动产权证书或经住建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公安部门签发的出租房屋备案登记证以及住建部门开具的承租人无房证明。(六)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证明:1、本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缴纳明细证明;2、仅限就业单位为其缴纳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七)亲属关系证明:范围包括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亲子鉴定证明、公证书、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以及工作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军队以及国有企业)出具的干部履历表。第三十七条 因拆迁改造等原因户籍登记地址不存在的,停止办理户口迁入业务。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未明确的户口登记事项及其他相关事项,参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5月7日起生效执行,2017年10月10日出台的《廊坊市户口迁移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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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银保监局,机关各部门,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近几年全国银行业保险业市场乱象整治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经营管理乱象得到有效遏制,资金脱实向虚问题得到有力纠正,银行业保险业回归本源、合规审慎运行态势基本形成并有效稳固。但一些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仍不健全,风险管理仍然薄弱,部分领域问题屡查屡犯、屡禁不止,重大案件和风险事件时有发生。为巩固拓展乱象整治成果,坚决打赢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银保监会决定组织开展银行业保险业市场乱象整治工作“回头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严格落实“六稳”和“六保”要求,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以依法严查严处为导向,防止乱象反弹回潮,推动金融支持疫情防控和产业链协同复工复产等各项政策落到实处。通过持续集中整治,实现屡查屡犯的违法违规行为明显减少,内控合规长效机制建设明显进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明显提升。 二、主要内容 (一)看主体责任是否落实到位。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切实承担乱象整治和内控合规建设的主体责任,“两会一层”严格履职尽职,做到深自查、真整改、严问责,将问题隐患整治到位。要注重标本兼治,把治理金融乱象与培育稳健的风险文化深度融合,有效提升依法合规经营和风险管理水平。各银保监局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开展市场乱象整治“回头看”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实行一把手负责制,落实属地监管责任。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把乱象整治各项工作抓紧抓实抓细,务求取得实效。 (二)看实体经济是否真正受益。各银行保险机构要深刻领会金融支持中小微企业是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重要内容。要落实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政策,有效满足中小微企业合理融资需求。要用好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政策,用好人民银行普惠性再贷款再贴现资金和政策性银行转贷款资金,合理确定小微企业贷款利率,确保资金用于支持小微企业。要在符合商业可持续原则基础上主动向企业和实体经济让利,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帮助中小微企业渡过难关。各银保监局要督促银行保险机构把从监管、货币和财税等方面获得的普惠金融政策红利,切实传导到中小微企业,指导机构持续提升服务质效。要巩固减负清费成果,严查违规收费或附加不合理贷款条件变相抬高企业融资成本。要加强相关资金流向监测,依法严厉打击资金空转和违规套利行为。 (三)看整改措施是否严实有效。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对2017年以来乱象整治自查和监管检查发现问题逐项检视,严格落实整改。要健全整改工具箱,整改措施要对症恰当,避免简单一刀切,着力解决“违规在基层、根子在总部”的问题。要注重从制度、流程和系统等方面推进根源性整改,将“排查—整改—提升”贯穿于经营管理全过程,坚决杜绝整改之后同质同类问题仍然屡查屡犯现象。要完善内部问责机制,对监管部门责令内部问责的,必须严肃追究,不得“问下不问上”,或简单以经济处罚代替纪律处分。各银保监局要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等方式,对2017年开展市场乱象整治工作以来辖内银行保险机构整改问责情况进行监管评估。要综合运用监管手段,督促银行保险机构落实整改,消除风险隐患。要加强检查和评估结果在准入、监管评级和采取监管措施等方面的运用。 (四)看违法违规是否明显遏制。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对照2020年市场乱象整治工作要点,持续深入开展股权与公司治理、宏观政策执行、业务经营、影子银行和交叉金融业务等领域违法违规问题排查。要增强发现问题的及时性和暴露问题的主动性,采取积极措施有效解决上述领域屡查屡犯、边查边犯问题,显著压降重大案件和高级管理人员案件的发案率。各银保监局要以乱象整治工作“回头看”为主线,结合日常监管情况,统筹集成项目和资源,持续深入整治重点领域重点问题,依法打击违法违规活动。要高度警惕乱象新品种,对打着“金融创新”幌子花式翻新的违规行为、苗头性趋势性违规问题,必须及时遏止,坚决打击处理。 (五)看合规机制是否健全管用。各银行保险机构“两会一层”要牢固树立合规从高层做起、合规创造效益的理念,忠实勤勉履行各自在公司治理方面的职责,推行传导诚信正直的职业操守和价值观念。要建立健全与业务规模、风险状况等相适应的合规管理体系,配备充足的合规管理人员,保证其独立履行职责的良好环境。要建立健全覆盖总行(总公司)各部门和各分支及附属机构的全员管理制度,构建并落实清晰有效的问责机制,加强对员工异常行为的监测排查,将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各银保监局要以整治促建制,推动辖内银行保险机构内控合规长效机制建设,厚植稳健审慎的风险文化。 三、工作要求 (一)严格自查自纠。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对照2017年以来自查和监管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台账,查看当时制定的整改措施是否落实、责任人是否追究、是否按时完成整改。要对照2020年乱象整治工作要点,全面深入开展自查,深挖彻查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隐患,对自查和监管检查发现的问题,必须即查即纠、立查立改,强化责任追究。 (二)依法问责处理。各级监管机构要对违法违规行为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对整改问责工作推进不力的要责令限期完成,对整改工作存在弄虚作假的要严肃查处,对违反宏观调控政策、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屡查屡犯等违规问题要加大查处力度,对因金融腐败和违法犯罪破坏市场秩序、造成重大损失甚至诱发风险事件的一律严惩不贷。 (三)构筑监管合力。银保监会银行检查局、非银检查局分别负责统筹推进银行和非银行机构的整治工作。各机构监管、规制监管和功能监管部门负责指导推动本条线、本领域的乱象整治工作,督促本条线机构落实乱象整治主体责任,完善监管制度,补齐监管短板。各银保监局负责属地监管的银行保险机构乱象整治,制定细化方案,根据当地疫情防控情况灵活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工作。各级监管机构和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加强沟通和信息共享,对整治工作期间发现的重大风险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反馈。 (四)营造良好氛围。各级监管机构和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及时总结整治工作的良好做法和鲜活经验,充分利用各类平台载体进行宣传和舆论引导,展示乱象整治工作在推动银行业保险业高质量发展和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方面的显著成效,向社会公众传递决心和信心,营造乱象整治协同有序推进的良好氛围。 四、报告要求 (一)报告内容。工作报告应重点突出、内容详实,包括但不限于:组织实施和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整改问责的监管评估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风险隐患;采取的工作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处罚问责、制度机制建立与执行情况等);2017年以来整治工作取得的成效和经验;下一步工作计划和意见建议等。 (二)报送路径。各银行保险法人机构要在汇总分支机构情况基础上,分别于2020年7月30日前和12月10日前将半年、年度工作报告及附表报送监管部门。其中,银保监会直接监管的银行保险机构分别报送至银保监会银行机构检查局、非银行机构检查局,同时抄送对口的机构监管部门;各银保监局监管的银行保险机构(含分支机构、外国银行分行)报送至属地银保监局。 各银保监局应汇总辖内机构情况和监管工作情况,于2020年12月20日前将年度工作报告(含附表及1—2个典型案例),报送至银行检查局和非银行检查局;同时,按机构类别汇总条线报告及附表,报送至对口的机构监管部门。 附件: 1.2020年银行机构市场乱象整治“回头看”工作要点 2.2020年非银行机构市场乱象整治“回头看”工作要点 2020年6月23日 (此件发至银保监分局与银行理财子公司、地方法人银行保险机构) 附件1 2020年银行机构市场乱象整治“回头看”工作要点 一、宏观政策执行 1.民营和小微企业服务政策。未按监管要求建立落实民营和小微企业业务绩效考核机制、尽职免责制度和容错纠错机制;使用人民银行普惠性再贷款再贴现资金和政策性银行转贷资金的小微企业贷款,未合理确定其利率定价水平,资金未真实投向小微企业;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和续贷政策落实不力,未能有效满足中小微企业合理融资需求;对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盲目抽贷、断贷、压贷;不合理收费或附加不合理贷款条件提高企业融资综合成本;以通过融资政策便利获得的贷款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和发放委托贷款等进行资金“空转”套利。 2.“房住不炒”政策。表内外资金直接或变相用于土地出让金或土地储备融资;未严格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违规向“四证”不全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提供融资;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经营性贷款、信用卡透支等资金挪用于购房;流动性贷款、并购贷款、经营性物业贷款等资金被挪用于房地产开发;代销违反房地产融资政策及规定的信托产品等资管产品。 3.金融扶贫政策。精准扶贫政策执行不力,扶贫贷款服务对象不符合要求;发放扶贫贷款附加不合理条件;违规上浮扶贫贷款利率;扶贫信贷资金被挪用等。 4.其他重点领域宏观调控政策。违规为环保排放不达标、严重污染环境且整改无望的企业提供融资;违规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供资本金融资;违规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二、股权与公司治理 5.股东和股权管理。股东资质不符合监管要求;虚假注资、循环注资、抽逃股本等“资本造假”行为;以非自有资金违规入股银行;存在股权代持、超比例或超家数持有银行股权等情形;公司章程未按监管要求载明银行股东权利义务;股权登记、质押和股东资质审查等股权事务管理不符合监管要求;未按监管要求或章程规定对滥用权利的股东采取限制措施;虚增利润向股东分红。 6.“两会一层”履职和考评机制。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专门委员会未依法依规充分履职;未建立对董事的履职评价体系;未落实绩效考核和薪酬管理等监管要求。 7.关联交易和并表管理。未按照穿透原则尽职认定关联方;通过关联交易向股东和其他关系人进行利益输送;银行集团并表管理不符合监管要求,通过内部交易隐匿风险、利益输送、进行监管套利。 三、信贷管理 8.授信管理。贷款“三查”不尽职;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和联合授信管理不力,大额风险暴露指标突破监管要求;票据业务贸易背景尽职调查不到位,保证金来源不符合监管要求。 9.资产质量真实性。人为操纵风险分类结果,隐匿资产质量;违规通过以贷还贷、以贷收息、虚假盘活等方式延缓风险暴露,掩盖不良贷款;违规通过第三方代持、为不良资产受让人提供融资等方式实现不良资产的非洁净出表;直接或借道各类资管计划在信用风险等未转移或未完全转移的情况下将不良资产移出资产负债表。 四、影子银行和交叉金融业务 10.理财业务。理财业务过渡期整改不到位,未严格执行整改计划,理财老产品、同业理财、保本理财产品规模反弹,存量资产整改进展缓慢;母公司向理财子公司划转理财产品存在产品不合规、程序不规范、利益输送、调节风险指标等问题;理财新产品存在池化运作、投资非标资产出现期限错配、相互调节收益、刚性兑付、投向限制性领域、净值计量不准确、信息披露不到位、违背投资者适当性原则或违规销售等问题;结构性存款不真实,通过设置“假结构”变相高息揽储或进行套利。 11.同业业务。同业融入和融出资金规模超过监管规定比例;同业业务交易对手选择及授信管理不审慎;同业代持、互持或充当资金通道导致资金空转;同业资金通过多层嵌套等方式违规投向限制性领域;同业业务违规接受或提供第三方担保。 12.表外业务。委托贷款资金来源、用途不合规;违规销售代销产品,代销不合规的金融产品,违规开展为本行授信项目提供融资或承接本行表内外资产的“假代销”业务。 五、创新业务 13.线上贷款业务。线上线下业务统一授信管理不到位;线上贷款用途违规或被挪用于限制性领域;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过度依赖合作机构,信贷管理等核心职能实质性外包,风险管控流于形式,贷款用途违规或被挪用于限制性领域;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接受无担保资质合作机构提供的担保增信;银行资金借道互联网平台进行监管套利。 14.信用卡业务。未按监管要求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人群的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作合理调整;信用卡业务虚增客户偿债能力或违反“刚性扣减”规定,突破总授信额度上限管控;预借现金业务额度设置过高,不符合审慎管理要求,资金用途管控不力,违规流向非消费领域;分期业务收费不透明、质价不符,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客户信息安全,违规泄露、滥用客户信息;对债务人或担保人违规不当催收。 15.衍生产品业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未有效执行衍生产品交易业务风险管理的监管要求;衍生产品营销与后续服务不符合监管规定。 六、整改问责 16.整改落实与机制建设。未对自查和监管检查发现问题逐项建立台账,未明确整改措施、责任人和完成时限;未按照报送给监管部门的整改问责方案及时、全面完成整改;整改措施不对症;未从制度、流程和系统等方面推进根源性整改和机制建设;同质同类案件反复发生。 17.员工行为管理与问责。对员工异常行为检测排查不力;员工参与民间借贷或非法集资、充当资金掮客、与客户不当资金往来等;监管部门责令内部问责的,未严肃追究;内部问责机制不健全,内部问责偏松偏软、“问下不问上”、简单以经济处罚代替纪律处分。 附件2 2020年非银行机构市场乱象整治“回头看”工作要点 一、保险机构 (一)宏观政策执行 保险资金违规投向国家及监管禁止的行业或产业;通过股权投资、不动产投资等方式违规向不符合政策要求的房地产公司、房地产项目提供融资;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或通过融资平台违规新增地方政府债务;保险产品开发设计和业务发展偏离保障本源;精准扶贫政策执行不到位,扶贫专属农业保险产品与普通商业保险产品无实质差异,“三区三州”深度贫困地区农业保险费率未按要求降低等。 (二)公司治理 股东虚假出资、循环注资、抽逃股本;股东资质不符合要求,入股资金来源不合法;股权关系不透明、不清晰,违规股权代持,隐藏实际控制人,隐瞒关联关系;股权质押和解质押不规范;股东质押股权损害其他股东和保险公司的利益;股东利用股权质押形式,代持保险公司股权、违规关联持股以及变相转移股权;控股股东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保险公司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公司章程不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失灵,股东(大)会、董事会长期无法正常召开或作出决策;董事会授权笼统,重要事项未经董事会审议;发展规划实施情况等事项未经监事会审议;董监高履职前未取得任职资格,兼任不相容职务,关键岗位长期空缺;激励约束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不完善,考核评价体系中不包含风险合规指标;未按监管规定进行关联交易管理,关联交易审查不合规,通过关联交易向股东和其他关系人输送利益,关联交易报告和信息披露不合规;内部审计制度不完善,内部审计人员不足,未按照监管规定开展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审计;并表管理不符合监管规定,通过内部交易输送利益、隐匿风险、进行监管套利等。 (三)保险资金运用 未坚持稳健审慎和安全性原则;利用未上市股权和不动产投资等方式设立平台公司,通过平台公司截留、挪用、转移保险资金,向关联方输送利益,违规用于增资;投资单一资产和单一交易对手超集中度上限比例;发行通道性质的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为其他机构违规开展关联交易或规避监管提供通道;组合类资管产品开展违反资管新规要求的多层嵌套投资业务;通过多层嵌套等方式开展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投资规避监管规定;在不具备投资管理能力情况下,借用受托通道变相自行开展股票等高风险领域投资,妨碍干预受托人正常履行职责;投后管理不到位等。 (四)销售理赔 销售未经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审批的非保险金融产品;违规开展或协助相关企业和个人开展非法集资活动等。 以银行理财产品、银行存款、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其他金融产品的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夸大保险责任或保险产品收益,对保险公司的股东情况、经营状况以及过往经营成果作虚假宣传;对与保险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作虚假宣传;以保险产品即将停售或费率即将调整为由进行虚假宣传,诱导消费者购买保险产品;恶意误导或怂恿客户退保致使消费者承受不必要的合同权益损失;违规泄露客户信息;电话扰民;在帮助借款人获得贷款时,通过隐瞒的方式,使借款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保证保险产品;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费率;在未经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同意的情况下,通过特别约定,单方加重消费者合同义务;未按规定开展电子化回访侵害投保人犹豫期合法权利;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之外的利益等。 未按照法定或者保险合同约定的时限开展理赔;未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理赔资料;要求保险消费者提供超出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资料;保险机构、保险从业人员参与虚假理赔等。 (五)财务业务数据 偿付能力数据不真实,偿付能力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整、不真实;财务数据不真实,会计信息偏离经济实质和风险实质,不符合稳健性原则;客户信息不真实、不完整;通过虚假中介业务、虚列费用等方式套取资金;人为延迟或调整费用入账时间,违规计提责任准备金调整经营结果等。 (六)万能险业务 万能单独账户的资产未单独管理;在同一万能单独账户管理的保单未采用同一结算利率;万能账户实际结算利率未根据万能账户单独资产的实际投资状况科学合理地确定,存在刚性兑付的情形;万能单独账户资产负债严重错配,对可能存在的利差损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未制定可行的应对措施等。 (七)创新业务 以“产品升级”为噱头推动产品销售,“产品升级”后新老产品无实质变化;未经客户同意对停售险种进行自动转换,默认客户同意转换为替代产品,对新产品未尽说明告知义务,未履行新产品的投保手续等。 委托未取得保险销售资格的第三方网络平台从事保险销售活动;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不充分,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对保额、保费、保险责任、保险人等投保信息告知不足,投保单未经投保人签署确认,并按规定保存投保业务档案;互联网保险业务投保过程中和投保后,未向客户提供完整的保险条款和保单信息查询渠道等。 二、信托公司 (一)宏观政策执行 未严格执行房地产信托贷款监管政策,向不满足“四三二”要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提供贷款;直接或变相为房地产企业提供土地储备贷款或流动资金贷款;以向开发商上下游企业、关联方或施工方发放贷款等名义将资金实际用于房地产开发,规避房地产信托贷款相关监管要求;对委托方信托目的合法合规性审核不严,为各类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提供便利;人为调整房地产业务分类、规避合规要求或规模管控要求;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提供融资;违规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提供各种形式的担保等。 (二)公司治理 股东资质不合规;股东存在虚假出资、循环注资、抽逃股本、代持股权等行为;股东信息不透明;股东违规持有多家信托公司股权;股东违规质押信托公司股权;通过变更股东公司股权间接转让所持有信托公司股权,规避股权变更审批;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或不履行股东义务,损害信托公司、信托当事人、其他股东利益;通过关联交易向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利益输送;公司章程不完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前未取得任职资格,董监高兼任不相容职务,关键岗位长期空缺,董事长或总经理代为履职时间超期;未按监管要求准确识别关联方、及时更新并报送关联方名单;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未按要求设立或未有效发挥职能;公司激励约束机制不合理,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机制不健全等。 (三)影子银行和交叉金融业务 信托公司非标资金池业务清理进展缓慢;存量非标资金池业务底层资产到期后继续滚动发行;直接或通过分期发行、开放式、多层嵌套等方式变相新增非标资金池业务;通过非标资金池承接不良资产,隐匿风险;对非标资金池业务资金来源、底层资产、实际资金用途和实际风险承担情况未进行有效穿透管理等。 协助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规避宏观调控政策和监管规定,隐匿风险、调节数据;合作机构准入管理不健全,合作相关方权责界定不清晰;为不具有金融业务许可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变相开展金融业务提供通道服务;未制定年度去通道、去嵌套整改计划并按期落实;同业通道业务未按“穿透”原则向上识别最终投资者和资金来源、向下识别底层资产等。 (四)融资类信托业务 尽职调查不审慎、不细致、不深入;贷后管理不到位;对于可能的风险损失,未充分计提信托资产减值准备或未根据信托公司履职不当责任计提预计负债;未按监管要求制定融资类信托业务压缩计划并有效落实等。 (五)非金融子公司管理 未经批准违规设立非金融子公司;未按监管要求组织开展非金融子公司清理工作,或清理进度滞后;非金融子公司开展类信托或监管套利、隐匿风险的通道业务;非金融子公司开展具有非标资金池特征的业务,存在较大流动性风险;信托公司与非金融子公司违规开展关联交易,融出资金、转移财产、输送利益;非金融子公司层级过多,组织架构复杂,超出信托公司管理能力等。 (六)经营管理 通过互联网引流或聘请第三方非金融机构违规推介销售产品;未严格执行“双录”制度或违规承诺保本保收益;以提供流动性支持函、回购承诺函等方式向投资者提供隐性担保;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未真实反映资产质量;将风险资产虚假出表,风险未真实转移等。 (七)创新业务 以各类“明股实债”、收(受)益权或其他“伪创新”规避监管规定;通过信托受益权流转等方式规避监管要求;违规直接或变相新增“多层嵌套”业务;变相突破创新业务资格要求开展创新业务;其他通过“伪创新”进行监管套利或隐匿风险的行为等。 三、其他非银机构 (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1.宏观政策执行。违规开展房地产业务;违规向地方政府及融资平台提供融资等。 2.公司治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前未取得任职资格,兼任不相容职务,关键岗位长期空缺;董监事未勤勉履职尽职;关联方清单管理不完善,通过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掩盖风险等。 3.附属机构管理。非金融子公司战略定位不清晰,内部治理失效,业务开展不合规,审批授权不合理;未按规定压缩集团层级并清理子公司;子公司清理过程中资产转让、处置不合规等。 4.资产质量。未按规定做实资产质量;通过分公司之间、分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内部交易掩盖风险;风险资产处置化解不力,未有效执行集中度风险和限额管控等。 5.业务经营。业务开展不合规、不审慎,为银行业金融机构规避资产质量监管提供通道,以收购金融或非金融不良资产名义变相提供融资等。 (二)金融租赁公司 1.宏观政策执行。违规开展房地产业务;违规向地方政府及融资平台提供融资等。 2.公司治理。股权管理不合规,存在隐形股东、虚假出资、循环注资、违规股权质押等情况;董事会及下设专业委员会、监事会履职有效性不足;关联方识别不到位,重大关联交易审批程序不合规,关联度指标超标;隐匿关联交易,违规通过关联交易输送利益等。 3.资产质量。未按规定做实资产质量,掩藏或虚假处置不良资产,未按规定计提拨备等。 4.业务经营。租赁业务“三查”不到位,未严格进行客户资质审核,放款或担保审批不到位,违规以未取得所有权或所有权存在瑕疵的财产作为租赁物;授信集中度超出监管指标;未真实洁净转让或受让租赁资产等。 (三)财务公司 1.公司治理。股东股权管理不合规;董事会及专业委员会履职有效性不足,监事会监督作用未充分发挥;关键岗位长期空缺,兼任不相容职务;薪酬管理制度不完善或执行不力等。 2.资产质量。未按规定做实资产质量,风险分类不全面、不准确;未按规定计提拨备等。 3.业务经营。未经批准或不符合监管评级条件开展业务;为成员单位开具无真实贸易背景的承兑汇票;违规通过票据业务、同业业务为集团套取资金,对外负债敞口高于支付能力,流动性风险管控不到位;在开展承兑汇票业务中规避担保比例限制;违规开展资金来源或资金用途不符合规定的委托贷款,委托贷款和自营业务未严格隔离风险;违规通过同业业务为其他金融机构规避监管提供“通道”;违规开展投资业务,资金投向不符合监管政策和导向;通过投资变相向集团外客户融资或进行非金融企业股权投资;高风险投资占比过高等。 (四)汽车金融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 1.公司治理。股东滥用权利,损害公司利益;股权质押管理不到位,相关信息披露不充分;董事会及专业委员会履职有效性不足,监事会监督作用未充分发挥;关键岗位长期空缺,兼任不相容职务;薪酬管理制度不完善;关联方识别不到位,未严格落实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关联交易监管不力等。 2.资产质量。未按规定做实资产质量,未按规定计提拨备等。 3.业务经营。未落实贷款“三查”制度,信贷管理等核心职能实质性外包,风险管控流于形式;合作机构管控不力,未明确合作机构准入条件,未与合作机构就合作事项开展范围、风险责任、结算事宜、争议处理等作出明确约定;未明确披露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年化利率及费率、征信查询授权、贷款违约责任等涉及客户利益的重要信息,侵犯客户的知情权与选择权;违规收费,收费质价不符;不当催收;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未有效保护消费者信息安全等。 (五)货币经纪公司 违反有关业务规定,在未签订服务协议的情况下向金融机构提供经纪服务,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