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改的背景和过程
《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自2008年7月1日实施,迄今已近十二年,为规范户口登记管理,方便群众办事,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为我省户籍管理水平走在全国前列提供了政策支撑。其间,一系列法律及相关政策公布实施,户口登记管理实践发生了很大变化。特别是“放管服”改革和“最多跑一次”改革深入推进,对户口登记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2018年初,省公安厅启动修改工作。在5次召集户籍业务骨干专题研究,多次赴基层听取公安、乡镇(街道)和村(居)干部、群众意见,数次走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的基础上,形成征求意见稿。其间,2次在厅门户网站征求社会、1次征求各市政府、2次征求省直有关部门、2次征求各市公安局、3次征求县级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修改意见,并召集省人大法工委、省法院、省司法厅等10个省级单位集中专题讨论,共收到169条修改意见,其中:吸收采纳的47条,部分采纳或条文已经基本体现的92条,不采纳的30条。经数十次修改完善,并经省公安厅党委审议通过,形成《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户口规定》),于2020年 5月1日实施。
二、修改的意义
(一)修改《户口规定》,是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回应新时代人民群众需求的重要举措。通过《户口规定》的修改,紧贴实际,聚焦办事难、办理慢、办事繁等堵点痛点,突出需求导向和目标导向,消除政策性障碍和限制性条款,取消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前置条件和惯性做法,全方位回应公众关切,能够更好地满足实际需要,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全面提升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
(二)修改《户口规定》,是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部署,实现同一事项省内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的重要措施。通过《户口规定》的修改,全面梳理细化各类事项,消除模糊条款,清理重复证明、循环证明,有效避免相同事项相同材料甲地能办而乙地不能办等问题的发生,进一步推进网上办、移动办、全省通办等改革措施的深化,实现“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成”。
(三)修改《户口规定》,是执行现行法律及相关政策规定,推进户口登记管理标准化规范化的重要内容。通过《户口规定》的修改,逐项编制标准化工作规程,明确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和审批程序,设定审批权限,规范审批流程,明确依职权办理程序,构建更加规范严密、高效便捷、公开透明的制度体系,打造“宽进、快办、严管、便民、公开”的服务管理模式,实现办事更快捷、服务更优质、监督更有力。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户口规定》条款数由九十条增加到一百四十八条,是现行法律及政策的集中展现,是原《户口规定》实施十一年来的总结、延续和提升,基本涵盖了整个户口登记管理工作,具有办理条件更明晰,申报材料更简便,审批程序更规范,服务群众更优质,减负效果更明显,监督管理更有力等特点。主要修改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统一立户分户登记,放宽集体户设立条件。原《户口规定》对立户特别是分户的办理条件、申报材料规定不够明确,执行时各地各部门分歧多,意见大。《户口规定》第十一条明确了立户的办理条件和申报材料,第十一条将原来凭房屋权属分割登记证明分户,统一并放宽到凭分家析产协议或人民法院裁决书等也可以分户,满足子女成家立业、婚姻变化等实际需要,解决循环证明和执行不统一等问题。
为满足人口流动特别是人才流动加快的需要,第十三条集体户设立从单位有集体宿舍放宽到有房屋,还推出人才公寓、酒店式公寓设立集体户新政。第十四条增设了部队集体户。第十七条明确集体户设立单位应当配备户口协管员,承担协管户口和登记户内成员实际居住地信息等职责。
(二)明确迁移流程类别,放开放宽条件限制。除去大中专院校学生迁移户口有关规定外,原《户口规定》涉及迁移的条款仅9条,与每年200万人次的户口迁移办理量不相适应,政策不统一,差异大。第五章明确了户口迁移的办理原则、办理流程、办理要求,并按迁移原因,分门别类,逐条逐项制定了办理条件,简化了申报材料。
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人口流动加快需要,贯彻落实户籍制度改革部署精神,实施按居住地登记的迁移制度,放松迁移管理限制。第四十条规定放开放宽城镇地区落户限制,第四十二条和四十三条分别放宽了军属、未成年子女投靠条件,第四十四条放开了与城镇子女共同居住生活老年父母投靠子女的年龄限制,第五十四条放开了市内投靠城镇地区直系亲属落户限制,由“三投靠”对象放宽到直系亲属和配偶父母。
(三)简化申报材料,创新管理制度。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效果导向,理清每类事项的政策依据、申报人、办理条件,逐条逐项细化量化申报材料,实行清单式管理,取消重复证明、模糊证明以及村(社区)、单位证明。所规定的申报材料基本为个人已有的证件证明,方便申报人提交。第一百二十六条还规定受理单位不得要求申报人提交复印件,要推行容缺受理,要引用政务共享信息,不得要求提交能通过网络核验的证明。
依托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保障和改善民生、服务群众,制定各项便民利民服务措施,推动办事服务优化。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省内迁移不再使用户口准迁证和户口迁移证,并要求对遗失户口迁移证件实行承诺办理制,第一百一十条推出了集体户成员申领居民户口簿制度,第一百一十四条明确了户口登记管理电子档案建设要求。
(四)明确审批权限,规范办理程序。按照“能减则减、能放则放”原则,梳理事项,简政放权,明确权责清单,第一百二十一条设定了当场办理事项,第一百二十条明确了派出所审批权限,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了县级公安机关审批权限,并将原设区市公安局审批的变更性别和民族成份、更正干部生日期等审批权,委托下放至县级公安机关。
以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简化审批办事流程,推进审批服务标准化,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为出发点,缩减办理时限、办理环节,全面全新再造流程,第一百二十五条至一百三十四条制定了户口登记事项全流程办理程序,明确了申报受理、审核审批、流转送达、确认告知等各个环节的办理时限、办理要求、文书式样,第一百三十五条至一百三十九条分别规定了依职权注销和迁移户口、撤销户口登记事项、撤销重复户口、查询信息的办理程序。